「拜金管會保障投資人目的」之賜,筆者必須每一年,重新做一次KYC(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2424&k=&p=1&lid=1839)。也就是說,除非是定期定額投資改變申購時間或金額,否則,就算過去曾投資過同一標的,只要是單筆追加下單的當下,KYC測驗結果並不是「有效的」,就得重做一次。
話說最近因為手邊剛好有點閒錢,再加上看到股市大跌。所以,筆者想在原本定期定額投資之餘,逢市場大跌再「低點加碼(買黑不買紅)」。只不過,由於KYC一年效期已過,個人在下單前,得先再重做一次。
之後,筆者分別透過券商,以及銀行財管部門進行KYC問卷測驗。儘管問題略有差異,但矛盾的是:「同一個我」在券商做的風險屬性是「積極型」,但在銀行做的卻是「安穩型」;例如我想要加碼買進的是0050 ETF,透過券商網路可以下單,但在銀行則不准。
儘管券商的業務員告訴我:由於券商客戶原本就在投資股票、屬性比較積極註,所以,同一客戶可能會出現「在券商是穩健型,而在銀行則是安穩型」的差異。
然而這樣的回覆,卻更是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筆者很想請問定這個規定的監理單位:同一個人,且要投資的標的也是同一個,為什麼在券商可以買,在銀行卻不得投資?
而這,還不是最荒謬之處,因為依照規定,我當下不能重做KYC並立即修改題目答案。但,一段時間之後卻可以重做。也就是說,筆者如果「非得透過我的網路銀行,購買積極型的投資標的」,卻可以在一段時間以後「重『考』同一份問卷,並更改答案」。因為據了解,KYC問卷的題目內容,除非「法規變更」,或是某一題目「已經明顯背離實際現況」,否則金融機構很少會更改內容的。
為了瞭解KYC的相關規定,筆者特別請教了銀行與券商「財富管理」部門的主管,並得出以下的回覆:
首先,金管會只有規定KYC「一定要有」的重點(請見「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第5條),像是「基本資料與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用途」、「委託目的及需求」、「投資經驗」、「風險偏好」及「預計投資期限」外,其餘並無特殊規定,且沒有統一範本。
可以這麼說,同一投資人,在不同金融機構做出的KYC風險屬性不同,主要是受到「監理單位的寬、嚴不同」,以及「不同金融機構對同一客戶風險程度認定的不同」而有差別。
以「監理單位的寬、嚴不同」為例,由於銀行被監理得最嚴格,所以,得出的風險屬性就會趨於保守。一位銀行財管部門主管就舉例,金檢人員可能會要求某一家金融機構:當投資人年齡超過70歲,KYC結果最高不能是「積極型」。但其他銀行,則可能沒有此一限制。
影響不同金融機構KYC問卷內容不同的原因,還有「不同金融機構對同一客戶風險程度認定不同」。一家券商財管部門主管以「年收入資料」為例表示,每一家金融在問卷上的級距設定,完全是由各金融機構內部,依照「多少年收入者算是保守或積極型」等資料所定。舉例來說,年收入100萬元的客戶,在A券商屬於保守型,但在B券商,就有可能是穩健型。
當然,客戶的職業、年齡與投資經驗到哪裡,KYC結果自然也會跟著不同。以某銀行為例,由於有「65歲以上客戶,風險屬性最高只到第3級」的限制。所以,假設客戶原先在64歲時做KYC,得出的風險屬性是第4級;但65歲再做,就會變成第3級了。
還有一種更特殊的狀況是:同一客戶,想要買同一金融商品,在不同金融機構下單的結果,也會有所差異。而這,就牽涉到「每一金融機構對於某些金融商品的風險報酬等級(RR值)」歸類(屬於金管會所定的「KYP,Know your product」範疇: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2424&k=&p=1&lid=1839)的不同了。
舉例來說,新興市場非投資等級債基金在某金融機構是RR5,但在另一家金融機構則是3或4。所以,除非客戶風險屬性是「各種風險報酬等級(RR值)」都能購買的「積極型」,否則,屬於「穩健型」的客戶,就會被限制「不能購買(投資)」所有被歸類為RR5的商品。
其次,目前各家金融機構的KYC風險屬性等級,從3到5級都有,但金管會只有規定「最少不得少於3級」而已。以某銀行為例,客戶風險屬性分4級,但商品的RR值分為5級。所以,第4級的客戶,是可以投資RR5的商品。
另以70歲以上投資人為例,目前沒有任何法規規定,超過70歲的客戶,就不得投資積極型的投資標的。只是根據現行的KYC及適配投資商品的規定,只要客戶的風險屬性不是積極型,就不得投資積極型商品。
再者,有關「KYC做了之後,多久可以更改」,也沒有一定標準。據了解,最早是沒有「重做次數及間隔天數」限制的。後來是監理單位金檢時發現,有客戶重做KYC非常多次。
監理單位認為,這是客戶對KYC各種答案所進行的測試,因此便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更改。但,金管會也沒有對於「客戶重做次數」及「多久天以後可以重做」有特別規定,只有說「不讓客戶頻繁更改KYC」而已。所以,目前關於「限制不得更改天期」的規定,有的是14天,有的是1週,也有的是「1個月最多只能做兩次」,各家的規定都不同。
儘管根據金管會對於KYC的介紹,它是「金融服務業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的基本動作,主要是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了解客戶後,才能提供合適的商品給客戶,以避免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但在實際運作上,筆者發現KYC至少有以下幾大問題:
首先,KYC的一貫性有問題。多年來協助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投資人,向仲裁協會及法院爭取權益,也是《銀行理專不能說的秘密》一書的作者周冠中,聽到筆者的案例就認為,不同金融構間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版本,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事。
事實上,筆者特別上網去查看各家金融機構的KYC問卷,還真的是「五花八門」。且由於不同金融機構在計分權重上的設計有異,自然就會出現「同一人在不同金融機構,所測的KYC風險屬性不同」的結果。然而,客戶明明就是同一人,有什麼道理可以在某一家金融機構的風險屬性,被判定是「積極型」,但是在另一家金融機構,卻是被歸類為「穩健型」?
且更大的問題在於:各金融機構列在KYC問卷裡的題目,就算不常更動,但據業者表示,有關答案的評分權重,確實是會「變動」的。而這裡的變動,並不是因為客戶的基本資料(例如年齡或年收入狀況)變化,所產生的更動。
其次,KYC能得出的「真實性」也有問題。例如專長在財務管理的一位國立大學教授,就以他之前(2012年)去新加坡考察為例,銀行第一次幫客戶做KYC,依規定都得面對面進行,且銀行還要調查客戶帳戶的進出狀況及餘額等詳細狀況,並不是完全由客戶自行隨便填寫。
周冠中也指出,他之前去香港銀行第一次開戶時,也是由銀行員當面做KYC。而且,與個人財務方面有關的資料,並不是由客戶自行填寫,銀行也負有責任確認客戶填寫的資料是否正確?
為何銀行必須再三確認客戶資料正確?一位教授就舉之前,系上的一位20多歲工讀生為例:他一個月的薪水才不過1萬多元,家裡也不是很有錢,但卻每天在玩選擇權。「這不是更突顯出KYC問卷結果的荒謬嗎」,他加重語氣地表示。
為什麼「一貫性」及「真實性」如此重要?這是因為辜且不論各家金融機構,對於銷售金融商品的風險分類迴異。一旦源頭(KYC結果)錯誤,投資人如何能夠「投資到合適的商品,以避免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再說了,用錯誤的KYC結果,再搭配錯誤的RR值商品(相關詳細內容,請見筆者之前專欄:https://fund.udn.com/fund/story/7488/5799843),不就是「錯上加錯」、錯得更加離譜嗎?
最後,從資產配置的角度來看,投資是非常複雜的組合。投資人不可能一輩子,只投資在單一標的,而是一籃子的投資組合。不過現今依照規定,民眾只有第一次,以及日後每年投資前,都得做一次KYC測驗,且不會針對個別投資商品,分別進行KYC測驗。
但問題來了,就算風險屬性是「保守型」之人,只要資產配置(股債比)得當,誰說就100%不能投資積極型投資標的?例如一位教授就表示,他原則上是認同金管會設計KYC,並且規定只能買適合風險屬性的商品,是為了保護投資人。但他卻不忘強調,從金融自由的角度來看,假設是非常有錢的銀髮族,有什麼理由不准他投資積極性的投資標的?
正如同一位曾經待過國內、外不同銀行財管部門的資深主管所言:從金融機構的立場來說,「風險承受度是否能夠真正的評估出客戶的風險屬性」絕不是主要的議題,反倒是「如何將客戶分類,才不違反監理單位的規定」。
周冠中也認為,KYC不過是方便某些不肖金融業者,做為推卸不當銷售責任,也就是「規避銀行法律責任風險」之用。他同時反問:「金管會應該要先釐清:KYC到底是為客戶理財需要而製作;還是為銀行審查客戶交易條件而製作」?
因為,如果是為客戶理財需要而製作:應該同時讓客戶了解該金融機構「KYP(認識你的商品)」的內容,這樣一來,客戶才能正確知道所做的KYC結果,和可以承作商品的風險等級;假設是為銀行審查客戶交易條件而製作:則銀行應該確實審查客戶填寫的KYC真實性」。但就法規訂定的內容與目的來看,周冠中覺得目前KYC的目的及功能是兩者兼具(「為客戶理財需要而製作」及「為銀行審查客戶交易條件而製作」)。
就如同莊子曾說過:「聖人不死,大盜不止」,若換成投資理財這個領域,就會是「KYC與RR值制度不死,投資人上當受騙不止」。因為,從每年金融機構發生客戶被金融剝削(投資糾紛爭議)的案件從未減少來看,KYC制度(包括配對的KYP及RR值的設定)可以說並沒有達到其原有的目的,以及應有的目標。
筆者認為,金管會與其不想提出真正釜底抽薪的辦法,繼續讓這個給予兩造雙方,有太多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上下其手空間,且「既不能真正保障投資人」,又「徒增投資人困擾」的虛假KYC與RR值制度,還真是不如像周冠中所說的「儘早廢除了,以免反成為金融機構的『免責護身符』」哪!
【註】以客戶透過券商購買0050 ETF為例,實際上會有以下兩個管道:一、股票下單平台:這部分依現行規定,是不用做KYC的。據了解理由是:0050 ETF是在股票市場交易,而股票下單(個股投資)純粹是由投資人自行決定,原本券商業務員不能提供任何商品推薦。所以,客戶在此下單不用做KYC。
二、信託平台(也就是銀行及券商的財富管理業務):由於金融業者依法可以建議客戶做投資規劃,但建議前必須瞭解客戶能承受多大風險、財務狀況如何等等。所以,客戶在銀行或券商財富管理投資前,就一定要做K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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