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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 星期四

《「我是有錢人」迷思660》集管帳戶—銀行信託部門的隱藏版全委代操服務

 最近,有一則關於信託業務的新聞,吸引了筆者的注意。該新聞表示,金管會近年陸續鬆綁集管帳戶相關法規的政策下,初期成果已逐漸展現,據信託公會2021年第四季信託業務統計資料顯示,集管帳戶業務規模從2017年的27億元成長到2021年第四季的83億元。其中,2021年較2020年成長了36%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418000108-260205?chdtv)。

老實說,筆者之前在信託課程中,是有看過「集合管理帳戶」這個專有名詞。但是,卻完全不了解它到底在投資些什麼?以及有什麼優點及好處?在實際詢問了承辦的銀行信託部門之後,個人才終於對集合管理帳戶,有了一個較為清楚的輪廓。

簡單來說,它對於一般投資理財大眾,具有以下兩大優勢:

優勢一、可以代替客戶進行投資操作。從基本商品架構上來看,集合管理帳戶對一般投資大眾來說,算是一個滿有益的商品。因為,它就是一個可以幫投資人(信託委託人)「代操」的投資標的之一。

目前,投資人可以透過銀行信託部門所提供的平台(特定金錢信託),選擇非常多檔經監理單位核備的各式共同基金或ETF。然而,台新銀行信託部洪嘉陽經理一語,就點出了集合管理帳戶與特定金錢信託的最大不同在於:投資人不論是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或只是直接透過投信、投顧購買基金及ETF,都是自行決定股債比、投資區域、標的及買賣進出時點。

事實上,對於大多數平日工作忙碌,既沒時間做功課,又不擅長挑選正確標的的投資人來說,除非靠銀行理專的「協助」,否則,很難在眾多核備的境內、外基金或ETF中,挑出能讓自己長期獲利的標的,包括決定買賣時點。

但是,「委由專家代操(由委託人決定)」的集合管理帳戶,便能替這類投資人解決困擾。簡單來說,特定金錢信託比較適合對投資市場有看法及主見,或是有理專提供意見的投資人;至於集合管理帳戶,則適合對沒有時間投資的一般民眾。

雖然監理單位三令五申,不准信託業使用「組合式基金」這幾個名詞。但集合管理帳戶的操作,跟時下的「組合式基金」的操作,其實並沒有什麼差別。

唯一的差別只在於:集合管理帳戶內所可以投資的標的,有可能比組合式基金還要廣,包括股票、基金、ETF、不動產、商品或債券等,法規所核准的任何標的。也就是說,後者的投資範圍,比前者更廣。

事實上,正由於集合管理帳戶,等於是信託的受託人,在幫投資人(委託人)「代操」。所以,上海商銀信託部李根田協理不忘強調,先暫不論這種集合管理帳戶的「代操績效」,是否優於「自行投資」?由於每一檔集合管理帳戶的投資範圍及策略不同,很難說績效一定比投資人自行挑選的標的要好,但因為是投資一籃子標的,所以,風險絕對是最為分散的。

也就是說,儘管集合管理帳戶無法「保證獲利」,但對完全不擅於投資,或者沒多少時間做功課、緊盯市場的人來說,它也許是一個稍微能幫助投資人進行紀律化投資,又能降低自己投資失誤的投資工具(相關全委代操及信託業務比較,請見下表一)。

 

表一、相關全委代操及信託業務比較:

 

投資決定權

投資標的範圍

特定金錢信託

全部由投資人(委託人)決定

銀行上架的單一基金或ETF

組合式基金

投資人決定積極、穩健或保守型,其餘由組合式基金經理人決定

各種共同基金或ETF

集合管理帳戶

投資人決定投資哪一個帳戶?其餘由經理人決定投資標的

各種投資標的,包括股票、基金、ETF、不動產、商品或債券等,法規所核准的任何標的

全權委託投資

代操業者

法規所核准的有價證券

 

就以上海商銀為例,目前共約有11檔集合管理帳戶,其中6檔屬於組合型帳戶(沒有銷售期限);另有5檔屬於目標到期債券帳戶,因為是投資在有特定到期期間的債券上,所以,有一定的募集與銷售期間。

至於一般投信公司發行的目標到期債基金,期間多半是6年,且可投資在「非投資等級債」的比例較高;但上海商銀的只有4-5年,在信託業者爭取之下,現在已開放可以少量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投資範圍多數仍限於投資等級債。因此,對於特別需要低風險及穩定收益的投資人,反而更具吸引力及競爭力。

優勢二、代操成本較低。洪嘉陽強調,集合管理帳戶的最大優勢,就是幫客戶代操,但它的相關費用成本及投資最低門檻,比現行投信、投顧的委外代操方式還要低。

目前就個人了解,國內開放給投信、投顧業者所承做的「委外代操(正式的名稱應該是「全權委託投資」)」業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84,最低的資金門檻是500萬元(但一般代操機構的最低門檻,實則要上千萬元)。但是根據李根田的說法,集合管理帳戶不論單筆投資或定期定額,最低只要台幣3000元即可(目標到期債帳戶最低為1000美元)。

至於代操的費用,據了解,目前一般投信公司的收費是:管理費比照勞保基金委外代操的基本管理費率(0.12%https://www.blf.gov.tw/media/29988/0新制109-1受託機構申請須知.pdf,另外,還會按「獲利20%」收取一筆「績效費用」(但如果出現虧損,要將虧損「補回去」。例如第一年賺500萬元,投信公司收100萬元的績效費用,第三年如果虧損50萬元,那麼在第四年,必須要獲利超過50萬元之後,才能依獲利金額收取20%的績效費用)。

可以幫客戶「代操」的集合管理帳戶,除了投資門檻及代操費用,較全權委託代操要便宜之外,與另一個國人常使用的,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有價證券或ETF的管道—特定金錢信託相比,費用也是「具有一定的競爭力」。

因為,雖然集合管理帳戶的「信託管理費」可能較高。但是,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10034)第17條規定:信託業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信託報酬。所以,集合管理帳戶至少不會再收「特定金錢信託」會收的「保管費(0.2%,內含)」,以及在不同標的間轉換的「轉換費用」(請見下表二)。

 

表二、特定金錢信託與集合管理帳戶的不同:

 

特定金錢信託

集合管理帳戶

針對對象

一般投資人

銀行信託客戶(不得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特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帳戶

單獨(投資人名義)

集合(受託人名義)

法條依據

《信託業法》第16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

《信託業法》第28條第1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

投資標的

主管機關核准的基金為主

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如股票、基金、ETFs、債券...等)

申購手續費(外加、前收型)

1.5%~3%

1%~2.5%之間,依帳戶類型及持有時間而有所不同

保管銀行費(內含)

0%~0.2%

無,信託業自行保管信託財產,不另外收費

基金管理費(內含)註*

股票型:1%~2%

債券型:1%~1.5%

以上視基金規模大小而定

信託管理費

基金贖回時收0.2%

視帳戶設計而定,一般來說,目標到期債帳戶為0.85%,組合型帳戶約為1%~1.6%

轉換手續費

同一家轉換手續費:0.5%~1%

【上海商銀】未開放集管帳戶辦理轉換

【台新銀行】500元台幣,或等值外幣

贖回手續費

贖回手續費:0.5%(目標到期債券型基金提前贖回約2%

【上海商銀】目標到期債提前贖回:2%

【台新銀行】單筆無,定期定額累積帳戶淨值未滿單筆申購最低門檻,每次收500元台幣,或等值外幣

其他費用

買回費、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行政管理費等(請見公開說明書)

轉換手續費;因運用本帳戶而進行投資,或交易所產生的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以及必要費用等(請見約定條款),內含於帳戶淨值中

稅負

境內基金:利息、股利所得稅、海外所得稅

境外基金:海外所得稅,只在有實際收益時才課稅

利息、股利所得稅、海外所得等,並依所得稅法,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註*:這筆費用是基金公司收取,並非銀行信託部門額外向投資人收取

 

李根田認為,從該銀行針對集合管理帳戶客戶,所做的調查統計顯示,客戶年齡「普遍較高(平均年齡超過50歲)」、「女性偏多(佔六成二)」、「回購率高」且「客戶風險屬性分佈平均(保守、穩健與積極型客戶都有)」等特徵,突顯出集管帳戶過去績效相對穩定、波動較小等特色,更能符合女性及中高齡投資人,「尋求相對穩定報酬」的心態,並且將此類商品,做為資產配置的一環。

然而,自國內第一個集合管理帳戶,在民國922003)年5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後,的確曾經盛極一時。2007年時,國內成立了39檔集合管理帳戶,分屬13家銀行,總規模高達420億元。

但到2021年底,集合管理帳戶只剩下13檔帳戶,分屬兩家銀行(上海商銀及台新銀行),規模為83億元。以目前集合管理帳戶規模最大的上海商銀為例,目前11檔帳戶的資產規模是79億元。雖然逐年成長,但因業界陸續退出此一業務,使市場規模不可同日而語。

對此,李根田協理個人的看法是,「自金控成立之後,集團旗下都有自家投信,所以,金控旗下的銀行,就不想再重複設基金經理人/投研團隊」,是此一業務萎縮的原因之一。

但事實上,由投資人自行擇時、選擇單一標的(個別基金或ETF),還是與由專業經理人幫客戶挑選標的及買賣時點(集合管理帳戶)有很大的區別。且更重要的是,以下集合管理帳戶的兩大問題,才最不利集合管理帳戶的發展,以及讓投資人知道,並且善用它優勢之處。

首先,不能針對非特定客戶打廣告。以銀行為例,特定金錢信託可以就核准募集的境內基金,或核備銷售的境外基金,向非特定人進行廣告及推銷;但是依照相關法規,集合管理帳戶就只能針對「已經與銀行信託部門簽訂信託契約的客戶」進行廣告及行銷推廣。

洪嘉陽引用《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第11條: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51124300-1100818)的規定:只能對與銀行簽立信託契約的客戶行銷,推廣有所限制。也就是說,只有與銀行簽訂特定金錢信託的客戶,銀行才能接觸。如此一來,自然就大大限制了「知道集合管理帳戶優點」的客戶群數目。

第二大問題,則是信託稅法的規定。李根田解釋,由於一般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只有在產生實際收益時(如配息、轉換或贖回),才需要繳稅。但集合管理帳戶需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一旦帳戶操作有收益產生,就得先併入投資人(信託委託人,也就信託受益人)的年度所得課稅,不論投資人有沒有實際領到資本利得或配息。由於此一規定,巔覆了一般投資人的認知,大大增加了銀行與客戶溝通上的難度,影響此一業務的發展。

 

Box、集合管理帳戶投資人,真能躲避債權人追討嗎?

 

稍微了解信託業務運作的讀者,也許都聽過「信託財產依法不能強制執行」的規定。那麼,假設有債權糾紛的民眾,一旦把資金,投入到集合管理帳戶,是否就能夠躲避債權人的追討呢?

對此,上海商銀信託部李根田協理強調,《信託法》雖然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仍屬於《民法》所規範的財產權。

也就是說,「強制執行」不適用於信託的部分,是指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不及於信託的受益權。由於不論是特定金錢信託,或是集合管理帳戶,每天都會進行淨值的計算,有時會有配息,而配息與贖回款項,都屬於信託受益權的範圍。

李根田進一步解釋,過去曾有的案例是:委託人(即受益人)的債權人透過法院,針對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申請「強制執行」。所以,有債權糾紛的民眾,可千萬別對集合管理帳戶的信託資產「不得強制執行」,存有太多錯誤的迷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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