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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 星期四

《「我是有錢人」迷思632》勞保再怎麼好用,也只保障懂得的人!

 前幾天,筆者在每日固定瀏覽新聞時,發現一則也許沒有多少理財大眾關心及在意,但卻攸關近千萬勞工退休權益的事件(https://udn.com/news/story/7324/5636167)。

話說這則新聞事件的投訴人,是一位家住桃園的羅姓男子。他表示他的家人差半年滿55歲,工作投保勞保繳費已經24年,最近疫情影響因病往生,向勞保單位申請勞保金給付,卻被勞保單位以年齡未滿55歲,及投保未達25年理由拒絕給付。

該羅姓男子不滿的是:勞保的這項硬性規定,對於之前家人是以勞保最高保額繳交勞保費24年,最後卻一塊錢都拿不到,24年保費如同「充公」的結果而言,實在是「情何以堪」!

新聞中,記者同時採訪了律師,以及勞動部勞保局桃園辦事處人員均表示:「依法」而言,結果就是如此。但筆者認為,目前投保人數約千萬的廣大勞工,每一位都應該從這則新聞中,獲得以下的「lessons」。

首先的第個「lesson」是,勞保所提供的保障範圍相當廣泛,從「性價比(所繳保費,相對於所獲得保障)」來看,比任何單一商業保險都要好。然而,一般勞工並不清楚它的「好用」,而感覺勞保「可有可無」,並疏忽了它的重要性及保障不中斷。

事實上,目前屬於基礎社會保險的勞工保險,提供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共5大範圍的保障,且實際理賠金額還會依照「普通事故」與「職業災害」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請見下表一)。

 

表一、勞工保險提供給被保險人的各項給付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項目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投保滿一定日數的分娩、流產或早產

按分娩或早產當月前6個月月投保薪資,一次給付60天(雙胞胎按比例增給)

傷病給付

普通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因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而未取得原有薪資

從住院第4天起,按日以月投保薪資50%發放,最高可給1

職災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門診或住院治療而「全日」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從不能工作第4天起,第1年內按日以月投保薪資70%發放、第2年按日以月投保薪資50%發放,合計最高可給2

失能給付

普通

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可選擇「失能一次金(民國971231日以前有投保年資者)」或「失能年金」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最低保障4000元),有符合條件眷屬者,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失能一次金=依等級發給(最低第15級,發給30日,最高第1級,發給1200日,最高給付1200日)

職災

失能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最低保障4000元),確定「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再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有符合條件眷屬者,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失能一次金=依等級發給(最低第15級,發給45日,最高第1級,發給1800日,最高給付1800日)

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

年滿60歲(自民國107年起,逐步調高到65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或擔任特殊危險工作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

依下列方式擇優給付

1.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0.775%+3000

2.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

老年一次金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不滿15年者

年資每滿1年,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超過60歲之後年資最多以5年計)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民國971231日前有年資,且離職退保時,符合一定規定者

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超過60歲之後年資最多以5年計,但合併60歲前的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死亡給

本人

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且年金實施前有年資者

1.遺屬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最低保障3000元(如果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條件之遺屬可在「遺屬年金」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中「二擇一」)

2.喪葬津貼:不論在年金實施前,有沒有年資者,都可按「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的喪葬津貼(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的喪葬津貼)

3.因職災再加發「10個月」的職災補償一次金(只限於選擇「遺屬年金」者)

在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在以下者中擇一領取:

1.遺屬年金:依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x50%,最低保障3000

2.差額給付:被保險人在971231日前有年資者,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

失蹤津貼

特殊職業失蹤者

按失蹤當月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在每滿3個月末給付1次,至生還、失蹤滿1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的前1天止

遺屬津貼

民國971231日前有年資者

普通傷病死亡:年資未滿1年,發給10個月;滿1-2年,發給20個月;滿2年,發給30個月

職災傷病死亡:發給40個月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的子女死亡:發給2個半月

未滿12歲的子女死亡:發給1個半月

醫療給付

職災醫療給付

發生職災門診及住院的勞工

1.免繳勞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2.享有住院30天內膳食費半數的補助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符合31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被保險人,且連續加保滿1年者

每年度可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1

註*:符合領取「遺屬年金」資格的同一順序遺屬(符合標準請見勞保局網頁)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說明1:有關新的勞保職災制度,將在明(11151日)正式上路,相關內容將有所變動

說明2:以上因為受限於表格,許多詳細內容未全部完整露出,相關資料及實際規定,請見以下勞保局網頁:

1.生育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J%2bflUdzrp%2f0%3d

2.傷病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d4TzGP4OD3k%3d

3.失能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ZBIVZgrYKGo%3d

4.老年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WPmC7q5mef0%3d

5.死亡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qUCie6dSe14%3d

6.(職災)醫療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VagjjQHoZio%3d

 

實際以35歲、工作年資10年的女性上班族為例,假設她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每月所繳勞保費只要少少的697(含就業保險,但不含職業災害保險費:https://twworkforce.com/2020/12/09/2021-3in1/,且一般公司行號投保的勞工,只需負擔總保費的20%,但掛在職業工會之後,勞工的保費負擔是6成,也就是每月1882元),但她在工作期間發生生、病、死、殘等情形,或是選擇在65歲退休、投保年資超過15年,都可以領到不同金額的各項保險給付(請見下表二)。

 

表二、實際以「月投保薪資30300元」為例的各項給付金額:

給付項目

給付假設條件

給付金額

生育給付

生一個小孩

60600

傷病給付

因普通傷病住院4

每日505元,1天共505

因職業傷害住院7

每日707元,4天共2828

失能給付

民國971231日前沒有年資,但達第一級殘,終身無工作能力,先生有工作,2小孩均未成年

《普通失能》

失能年金:本人每月4697元+2個未成年小孩每月眷屬補助2349

《因職災失能》

失能年金:本人每月4697元+2個未成年小孩每月的眷屬補助2349元+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606000

老年給付

假設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

月領5348

死亡給付

本人在加保期間身故(遺屬年金),已有年資10

每月最低保障4697元(因職災則再加發303000元的職災補償一次金)

父母身故(家屬死亡給付)

父母死亡:每人發90900

說明1:以上數字均為四捨五入至元

說明2:以上僅為在假設狀況下的舉例,實際核發應以勞保局規定為準

 

這則新聞的第二「lesson」是:勞保所提供的保障,是給懂得相關法律條款的人。就以此新聞案例來看,根據熟悉勞工相關法規,且過往實際輔導過許多中小企業的張國鼎顧問的說法,雖然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一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58)的規定,這位羅姓男子家人,確實不符合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的資格。

但是,如果當事人的家屬了解相關法條,也許還有請領其他勞保給付的可能。因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20)的規定,退保後一年內身故,如果身故原因(例如中風或癌症)發生在投保期間,且能證明有因果關係者,則可以領勞保身故給付。然而張國鼎特別強調,其請領的「眉角」,必需是以當事人的「病例」做為佐證。

然而,由於多數勞工並不熟悉相關法律條文,一旦遇到這樣的事情,不是像新聞中這位羅姓男子一樣,只能透過新聞媒體「吐吐苦水」之外,就只能以抽佣1-3成的費用,委託專門代辦的公司或人「代為申請」。

至於這則新聞的第三個「lessons」就是:正因為勞工保險的「性價比」高,且保障範圍只限於「投保期間」,所以,一旦開始投保勞保之後,就算傷病或轉換工作、失業等,也儘量不要讓勞保中斷。

類似此一新聞的案例,張國鼎說他在20年前,就已碰過類似的案例。該案主是採取「先離職,再找工作」的方式。不過在找工作期間,他就因為中風而身故。

所以,張國鼎一直以來都會奉勸有勞保的民眾,特別是已經投保很多年,再幾年就可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人,儘量不要讓兩個工作之間的「空窗期」太長。如果能夠「無縫接軌」,那當然最好。

當然,一般人換工作,都會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先找到再離職;另一個則是先離職再找。張國鼎的建議是:儘量讓前、後企業所投保的勞保保障間,沒有「空窗期」存在。

當然,除了換工作之外,有的勞工會斷保,最常發生的原因,就是因為生病常常請假,而被公司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請人走路」。但張國鼎指出,依《勞基法》4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43)「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在「未住院」的前提下,勞工一年最多可請30天病假;而在「有住院」的前提下(哪怕只住院一天),兩年內可以請到「1年(365天)」的病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N0060041&FLNO=29&ty=L)。

且一年之後,如果生病的勞工,還想待在原公司,卻不想斷掉勞保,張國鼎建議勞工,可以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41&flno=29)規定,在職災尚未確定前,勞工可先申請「普通傷病假」,期滿後,雇主應給予留職停薪。一旦啟動留職停薪之後,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9),勞工「留職停薪」可要求續保一年。如此一來,勞工等於總共可以爭取到「兩年勞保不斷」的條件。

之後,假設原公司拒絕留職停薪,但勞工仍有部分工作能力,也可以儘快找到新工作。張國鼎表示,在新的投保單位加保之下,勞工至少能夠讓《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的保障持續生效。

最後,張國鼎對於廣大勞工的建議是:由於勞保保障範圍廣,千萬不要輕易中斷它的保障。特別是在發生重大傷病之際。當然,依照《勞基法》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1),雇主有資遣員工的權力。但是他不忘強調,工作累計超過15年的勞工,還是可以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9-1)所提供的保障,去勞保局加保到「依法可領退休金」的年齡(滿55歲或投保年資超過25年),讓自己的勞保保障不致於中斷。千萬別讓自己,面臨文章開頭那位新聞事件當事人「繳了保費24年,結果退休金一毛都拿不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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