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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我是有錢人」迷思496》避險與涉險的一念之間!

報載立法院財委會在28日時,邀請了金管會相關人員前往報告「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的監管情形。其中,金管會主委王儷玲在答覆質詢時表示,目前TRF約有116件陳情案。
但依照金管會的統計,人民幣TRF商品屬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截至今年229日為止,台灣辦理的本國銀行共27家、外國銀行2家,交易的客戶都是屬於「法人」,而非「自然人」客戶。
此外,根據金管會送達立法院的書面資料指出,截至今(2016)年2月底,的名目本金為新台幣398多億元,較20145月第一波管制時的970多億元,總共減少了59.1%
此外,銀行代墊給上手業者的存出保證金,也從今年1月底的740億元左右,下降到2月底的605億元。單從以上數字便可以看出,銀行承做TRF的業務,有明顯「降溫」的趨勢。
而當立委曾銘宗質詢-「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假設貶到7元時,國內承做TRF的客戶,可能會有多少的損失」時,金管會銀行局長詹庭禎則表示:「估計大約是790億元,但這個數字會持續下降中」。
詹庭禎還另外補充:TRF投資人被強制平倉金額約有72億元,且銀行已針對TRF提列備抵呆帳77億元。初步統計,客戶「已經違約」及「將來將違約」的金額大約是20億元
在此同時,也有立委爆料指出:「有銀行TRF收取超高手續費,月收本金2%2年期累積抽24%,手法跟開賭抽頭差不到那裡去」。更糟糕的是,據本身就是投資受災戶的TRF自救會主委范淑娟指出,現在自救會成員,每人至少賠1億以上,更有某位成員,公司已經倒閉,而且有超過16家銀行的TRF商品。
且按照金融圈人士,以及曾經投資TRF慘賠的客戶說法,「銀行的業務員為了爭取至少10%起跳的TMU超高佣金,已有一套所謂『一條龍』完整SOP作業,其中施展五大手法,讓原本無意投資的投資者,也不得不『乖乖上勾』。」
然而,如果這些「受害投資人」知道新聞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的浩鼎大股東,極有可能是像媒體所報導,在不賣出一張股票之下,單是透過借券放空就能夠大賺其錢的方式,恐怕在「吐血」之餘,也才更能理解「無風險套利」的精髓與關鍵重點。
但是,真正了解投資市場及工具的人都知道:「凡有『部位』,就一定會有風險」。因此所謂的「無風險套利」,必須是橫跨好幾樣投資工具、商品,甚至橫跨多個市場的組合。所以,如果投資人只做了單邊,或只是整體組合中的少數幾樣,其結果就不會是「無風險套利」,而有可能是風險無限大了。
綜合以上的新聞事件,筆者認為以上幾則關於投資的新聞,可以給一般投資人上一堂紮紮實實的課程-那些金融機構教給你的,透過繁複金融工程的所謂「最佳避險與獲利工具」,多數情況下根本只是金融機構,哄騙客戶掏出鈔票「買單」的最大謊言。
因為首先,無風險套利必須是多種「走勢完全相反」商品的組合。這世界不是沒有「完全無風險獲(套)利」這回事,而是想要達到以上的目標,投資人要做的可不只是一手的商品,必須是同時搭配眾多跨市場、跨匯率(區域)、跨商品的工具與商品才行。當投資人同時間買的,只有一個或兩個商品,且走勢無法完全相反時,根本不可能有100%無風險的套利產生。
其次,不要把「避險商品」當做投資獲利標的,因為「避險套利一定獲利」許多金融機構所銷售的單純做多或做空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不論是較早的連動債(又稱結構債,Structured Notes),或是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歐式觸及出場遠期合約Discrete knock outDKO)或是讓日本在負利率之下,日圓及公債卻逆勢上升的基差利率交換(Basis Swap」操作,其原始設計目的多半是提供外匯或金融避險之用,也就是為了移轉它自己的風險,或是做為「已有部位者」的避險之用,不是為了「手中無部位者」的獲利之用。因為當趨勢看錯之際,它所衍生的風險可能是「無限大」。
許多以「避險」之名而做的投資,但卻只不過是眾多雜亂無章、相互間沒有任何「避險」之實的行為,最終在市場同時下跌之下,也很難逃虧損的下場。所以,投資人千萬不要太一廂情願地以為,只要有投資,財富就一定會正向累積。
最後,投資人自己要有「實力」,才不會被金融機構「欺客」。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的「實(財)力」,沒有大到連金融機構都要讓你三分的時候;或是自己的專業本事,不足以看穿金融機構的假面之際,你永遠只是金融機構拿來「降低自己風險並創造高業績」之下「風險與虧損的墊背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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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我是有錢人」迷思495》懂法律,投資理財也才不會心亂,也更有保障!

最近,保險業務員與想要投保的民眾,似乎都面臨了一大困擾。根據筆者的觀察與了解,整件事情還真的坐實了「法律只有保障懂法律的人」的說法-保戶在面對資訊及地位遠不相稱的保險公司之際,一定要熟知相關法律,才能讓自己站穩於「不敗之地」。
話說近來各保險公司陸續發文給行銷通路,2016315日起的新契約要保、保服與理賠文件,都必須檢附一份「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許多民眾乍看到「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就開始擔心保險公司是否「圖謀不詭」,想趁著保戶簽署這份同意書之後,可以任意調閱保戶的所有就醫及健康檢查等資料?
保戶們普遍擔心:如果簽字之後,保險公司可以「無上限」地調閱保戶所有資料。如此一來,不是給保險公司拒保及加費,提供了更多的空間?而就算保戶不簽,也許會在「雙方地位不平等」之下,保險公司會連考慮都不考慮地「拒保」?
曾有業務員跑去問金管會:「是否要簽這張個資?而不簽又會怎樣」?而金管會的回復則是:「不得強迫客戶需親自簽署,或同意作為提供服務與否之條件(http://imgur.com/2g8XvFE)」。
但也有業務員拿出「10302055390號函」的內容反駁:「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視業務性質記載)」。
不過,關於民眾對於「簽了這張同意書,不就表示保險公司未來隨時可以輕易調閱保戶所有病歷資料」的疑問,根據熟悉保險法的政大教授葉啟洲說法,則是「民眾多慮」了。
他再三強調,這份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根本不是方便保險公司在未來,可以任意調閱保戶病歷等個人資料。他解釋,這份同意書並不是來自金管的要求。因為個資法的主管機關是法部,這次金管只是按照修正後的個資理而已。
根據葉教授的分析,這份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的重點有兩段,其中第一段的重點是「告知個資的用途」-「...將於保險業務之客戶服務、招攬、理賠、申訴及爭議處理、公司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及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等之目的及範圍內使用」;另一個重點則是「需要保人的同意」-「同意辦理投保、契約變更或申請理賠時所檢附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或利用轉送與 貴公司有業務往來之產、壽險公司辦理投保、契約變更或理賠作業」。
簡單來說,這份讓保戶新簽的同意書中,所提到的「資料調閱」,都只限於「要保人檢附的」資料,而不能拿來調閱其他病歷,且調病歷還另有其他授權書(請見衛福部「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
關於保險業務員及民眾對於「加簽同意書」的抱怨,他則進一步指出護個人資料已經是各國不變的潮流,而家多年前就已經開始要求在投保時簽類似的同意書,所以,應該也無法阻擋這樣的趨勢才是正因為多了些不方便,所以不論是業者或是業務員,都不免「哀哀叫」,但他認為保戶會反彈,就只是因為「不了解這份同意書的用意」而已。
但葉教授也不忘強調,目前保險業蒐理的個資,跟以前的做法「並無不同」,只是以前保戶根本不知道有此法,而行法規則多要求保險公司必告知,並獲得保戶的同意。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的要求:如果是涉及「特種個資」,保險公司之後仍然必須另外請保戶填寫書面同意書。
其實除了投保前,新保戶被要求簽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之外,一直以來,在保戶遇到理賠糾紛時,也都會收到保險公司的「病歷調閱同意書」。儘管各保險公司的病歷調閱同意書,格式並不完全一樣,但也有保戶曾經反應:有保險公司提供的同意書,幾乎沒有任何範圍的限制,卻只要求保戶在上面簽名。
在這樣的前提下,任何保戶都會覺得擔心:沒有限制範圍的同意書,不就跟「空白支票」一樣恐怖?一旦保險公司漫無範圍地,調閱保戶過往的所有就醫資料,不是讓公司有更多機會可以依《保險法》第64條,主張保戶沒有盡到「誠實告知」的義務,進而不予理賠並解除契約,甚至,連過去所繳保費都不用退還。
關於這部分,熟悉相關法條與理賠流程的保險經紀人吳慶明,也建議有此困擾的保戶,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的內容,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也就是說:根據個資法的規定,保戶是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調閱「有限範圍內的資料」,而不是「保戶的所有資料」。
以上,其實只是眾多與金融投資理財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也想藉此提醒理財大眾,任何投資或買保險要能有個happy ending,除了超凡的精準眼光之外,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也事關重大,不可不慎!

《附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
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衛福部「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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