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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我是有錢人」迷思460》手中買了多年的投資型保單,到底該留?不該留?!

最近接觸到不少的讀者,都向筆者詢問「過去所買的投資型保單是否該贖回」的問題。筆者覺得問的人實在太多了,也覺得有此必要擬定一個決策模式,在此提供有同樣問題的讀者參考。
進一步彙整這些讀者的問題源頭,普遍是「當初在買投資型保單之前,並沒有非常清楚地了解這種商品。如今,或者績效還可以,或者績效非常差,但仍不甘心地持續繳交一定的保費或危險保費」。
筆者認為,由於不同讀者的實際狀況是不同的。因此,在做決策時,並不是那麼簡單地「該留」或「該贖回」的二分法。所以,筆者把相關決策步驟與想法,試著繪成下圖,並且進一步解釋為何要這要思考?


1甲型保是指身故保金=保或保單帳戶價高者乙型保是指身故保金=保+保單帳戶價
2用率是指合考量所有包括附加用率每月帳戶管理約費成本等的成本非只有成本附加而已

筆者在面對所有讀者提問時,首先就會問讀者:所買的是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或是變額年金?對於不是那麼清楚了解投資型保單的人,簡單來說,前二者就是「有提供壽險保障」的保單,而變額年金就只是純粹的一個「為累積退休金」的「投資工具」或「投資平台」而已。
其次,如果有壽險需求,在決定投資型保單「留與不留」時,恐怕就比較容易一些。也就是說,如果有壽險需求,且買的是變額壽險或變額萬能壽險,那麼,「可以保留」的機會就大得多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如果不需要壽險保障,卻錯買了變額年金,那麼,「不值得保留」的機會也將大增。
再者,由於變額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具有一定的「身故、全殘保障」的功能,且還有分「甲型(身故保險金是以「所買保額」與「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較高者為準)」與「乙型(身故保險金=所買保額+保單帳戶價值)」的差別。真的處理起來,也會面臨不一樣的考量。
在這部分,筆者建議如果是「乙型」保單,不管保單的投資績效好或不好,由於保戶隨時隨地都要繳交一定金額的危險保費,且隨著年齡的增加,危險保費就會越高。所以,是筆者認為可以「優先」考慮「不留」的標的。
第四,除了保戶沒有壽險需求,但卻錯買了變額壽險或變額萬能壽險,且標的是「乙型」保單,由於危險保費負擔很大,幾乎可以不用考慮再持續繳費外,假設買的是「甲型」保單,則還要多考慮一個「費用率高低」因素。
這裡所謂的「用率」是指合考量所有包括附加用率每月帳戶管理約費成本等的成本非只有成本附加而已。
舉例來說,如果是只有繳交「目標保費」,且繳費年期已經超過6年(因為200710月以後銷售的投資型保單,目標保險費附加費用率各年度總和,不得高於150%,且總收費年期不超過5年。所以,持有超過5年以上的保單,等於所有「目標保費」的附加費用都已收完,不用再付)的「前收型」保單;或是繳費已超過56年,已經沒有任何贖回費用的「後收型」保單(此時若要贖回,則不用再收任何費用),兩種保單的保戶,幾乎就只剩下每月的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前收型」每月收約100元、「後收型」按「保單帳戶價值一定比率」收取)。
在這樣的前提下,保戶如果有把握能夠拉高投資績效,讓「分離帳戶」成為一個「累積財富」的工具,也是可以考慮的選項。否則,還不如早點認賠出場,把帳戶裡的錢挪去做更能夠積極生利的管道。
第五,如果保戶買的是變額年金,卻100%是需要壽險保障(手邊完全沒有買任何壽險)的,老實說,筆者實在沒有太好的理由,認為一定要留下這張保單。
但是,如果這張保單的費用率低(與直接投資共同基金的手續費相比),以投資型保單「一年轉換四次免費」的優勢,再加上剛好有自己想要投資的標的,在自己有把握投資績效不致太差之下,也是可以把這個帳戶,做為長期累積退休金之用。
最後,值得進一步提醒讀者的是:「可不留」「立刻贖回」,「可保留」「絕對要留」。這是因為每個人狀況不同,單單在「可不留」與「可保留」之際,也還是存有不同的考量標準。而以上決策僅只是一個大原則,可以讓保戶在認真思考自己的不同需求之後,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免責聲明》本專欄所提供之資訊,均由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所有觀點僅為個人對市場的看法,並非任何投資勸誘或建議。若有引用數字及相關計算,均已力求精確,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也不作為任何投保或購買的建議,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另外,本專欄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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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錢人」迷思460》手中買了多年的投資型保單,到底該留?不該留?!

最近接觸到不少的讀者,都向筆者詢問「過去所買的投資型保單是否該贖回」的問題。筆者覺得問的人實在太多了,也覺得有此必要擬定一個決策模式,在此提供有同樣問題的讀者參考。
進一步彙整這些讀者的問題源頭,普遍是「當初在買投資型保單之前,並沒有非常清楚地了解這種商品。如今,或者績效還可以,或者績效非常差,但仍不甘心地持續繳交一定的保費或危險保費」。
筆者認為,由於不同讀者的實際狀況是不同的。因此,在做決策時,並不是那麼簡單地「該留」或「該贖回」的二分法。所以,筆者把相關決策步驟與想法,試著繪成下圖,並且進一步解釋為何要這要思考?
1甲型保是指身故保金=保或保單帳戶價高者乙型保是指身故保金=保+保單帳戶價
2用率是指合考量所有包括附加用率每月帳戶管理約費成本等的成本非只有成本附加而已

筆者在面對所有讀者提問時,首先就會問讀者:所買的是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或是變額年金?對於不是那麼清楚了解投資型保單的人,簡單來說,前二者就是「有提供壽險保障」的保單,而變額年金就只是純粹的一個「為累積退休金」的「投資工具」或「投資平台」而已。
其次,如果有壽險需求,在決定投資型保單「留與不留」時,恐怕就比較容易一些。也就是說,如果有壽險需求,且買的是變額壽險或變額萬能壽險,那麼,「可以保留」的機會就大得多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如果不需要壽險保障,卻錯買了變額年金,那麼,「不值得保留」的機會也將大增。
再者,由於變額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具有一定的「身故、全殘保障」的功能,且還有分「甲型(身故保險金是以「所買保額」與「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較高者為準)」與「乙型(身故保險金=所買保額+保單帳戶價值)」的差別。真的處理起來,也會面臨不一樣的考量。
在這部分,筆者建議如果是「乙型」保單,不管保單的投資績效好或不好,由於保戶隨時隨地都要繳交一定金額的危險保費,且隨著年齡的增加,危險保費就會越高。所以,是筆者認為可以「優先」考慮「不留」的標的。
第四,除了保戶沒有壽險需求,但卻錯買了變額壽險或變額萬能壽險,且標的是「乙型」保單,由於危險保費負擔很大,幾乎可以不用考慮再持續繳費外,假設買的是「甲型」保單,則還要多考慮一個「費用率高低」因素。
這裡所謂的「用率」是指合考量所有包括附加用率每月帳戶管理約費成本等的成本非只有成本附加而已。
舉例來說,如果是只有繳交「目標保費」,且繳費年期已經超過6年(因為200710月以後銷售的投資型保單,目標保險費附加費用率各年度總和,不得高於150%,且總收費年期不超過5年。所以,持有超過5年以上的保單,等於所有「目標保費」的附加費用都已收完,不用再付)的「前收型」保單;或是繳費已超過56年,已經沒有任何贖回費用的「後收型」保單(此時若要贖回,則不用再收任何費用),兩種保單的保戶,幾乎就只剩下每月的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前收型」每月收約100元、「後收型」按「保單帳戶價值一定比率」收取)。
在這樣的前提下,保戶如果有把握能夠拉高投資績效,讓「分離帳戶」成為一個「累積財富」的工具,也是可以考慮的選項。否則,還不如早點認賠出場,把帳戶裡的錢挪去做更能夠積極生利的管道。
第五,如果保戶買的是變額年金,卻100%是需要壽險保障(手邊完全沒有買任何壽險)的,老實說,筆者實在沒有太好的理由,認為一定要留下這張保單。
但是,如果這張保單的費用率低(與直接投資共同基金的手續費相比),以投資型保單「一年轉換四次免費」的優勢,再加上剛好有自己想要投資的標的,在自己有把握投資績效不致太差之下,也是可以把這個帳戶,做為長期累積退休金之用。
最後,值得進一步提醒讀者的是:「可不留」「立刻贖回」,「可保留」「絕對要留」。這是因為每個人狀況不同,單單在「可不留」與「可保留」之際,也還是存有不同的考量標準。而以上決策僅只是一個大原則,可以讓保戶在認真思考自己的不同需求之後,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免責聲明》本專欄所提供之資訊,均由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所有觀點僅為個人對市場的看法,並非任何投資勸誘或建議。若有引用數字及相關計算,均已力求精確,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也不作為任何投保或購買的建議,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另外,本專欄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我是有錢人」迷思459》政府管不了保險公司頻頻出事,保戶只能靠方法自力救濟!

323日,保安定基金正式售幸福及國寶經過3段的流標下最後在議價階段由泰人壽,以「付金303元」,下幸福及國寶全案預計8月交割
為讓這兩問題壽險標脫金管除比照國華予得長達20年的行政接手問題公司的RBC因接手問題公司而下滑)外提供以下四死差和利差益互抵後可放入主的利差損問題將獲得改善宣告利率加可比其他同推出更具有競爭力的保有利競爭海外投特定目增加間長達5
當天,金管會還特別發出新聞稿指出,這次賠付金額是依保險法第143條之1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將由保險業所提撥之安定基金及金融業所繳交營業稅之2%支應,符合「取之於金融業,用之於金融業」原則。
而為了強化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金管會也表示已完成保險法修正,納入「立即糾正措施」,並經總統於104.2.4公布,將自105年起實施,可讓主管機關在處理問題保險公司發生虧損初期,在淨值為正時即介入處理,未來將不再需要使用公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
此外,由於在標售前,有許多人抗議政府用人民的錢,來「搶救國民黨高利率保單」,所以,金管會除了發言強調:「幸福人已於95年由中央投公司移等人迄今已超8公司一般保公司屬國黨黨營亦非黨產且保戶來一般保公司無異」。
所以,面對一次次的保險公司爛攤子頻傳,筆者想先與讀者們分享以下的看法與心得:
首先,雖然對於過去這些被接手公司的保戶而言,政府每到最後一關,總是「心軟(當然,與其說是「心軟」,不如說是因為錢,並非出自這些公務員們自己的口袋裡而「不心疼」)」之下,拿保險安定基金的錢去補貼。
外表看起來,幸福與國寶保戶的所有資產,都獲得了「全額」的確保,且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由於保戶的權益最終仍獲得100%的確保,所以「購買儲蓄險才是王道」的做法,似乎也進一步地獲得了證實。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這筆賠付的錢,是由保險安定基金來負責(費率是按全體壽險業總保費收入的千分之一來提撥),錢不夠時才用「向銀行舉債」的方式借錢。然而,上一次國華人壽標售時,安定基金就因為錢不夠,向銀行借款570億元來支付。若加上這一次的303億元,總共高達873億元。
但不要忘了,2014年全年壽險總收入2.6安定基金一年也不26元左右800元的單單不算利息也至少要33年的時間才「還得完」。
也就是說,保險安定基金所賠付的這筆帳,不但將分毫回到全體購買保單的所有保戶身上;假設基金償還不了,恐怕最終還是要動用全體納稅人的稅金去彌補。
所以,若要說原國華、幸福與國寶人壽的保戶,可以心滿意足地「完全得利、毫無付出」,恐怕也是過於自欺欺人的一種說法。更重要的是:保費繳得越多,分攤這些爛攤子的債務也就越多。以同樣保額所對應的保費來看,儲蓄險高於終身型險種,又更高於定期險。
其次,RBC是挑選保險公司財務安全上,很重要的標準。只不過,由於金管會給予接手公司更多的優惠,有可能讓保險公司的財務更加不易為外人所熟知,並讓問題再延後多年才可能「曝光」。有可能讓保戶,失去的該有的風險意識。
正如25日的媒體所言,由於國泰金旗下,資產規模佔合併資產2/3的國泰人壽,標下兩家問題壽險公司國寶與幸福,信用評等將面臨下調壓力。報紙引述中華信評金融服務評等部副總裁范維華指出,國泰人壽過去幾季的外匯風險已經升高,沒有避險的外匯部位,占總保單的負債比率已經超過10%,加上標下的兩家壽險公司淨值均為負數,這項購併行動,可能會對國壽的信用結構造成壓力。
因此,中華信評對國壽的資本與獲利能力,可能因為得標而被削弱的看法,並不會因為國寶與幸福的規模較小,以及金管會可能給國壽部分死利差互抵準備,由負債列記為淨值的彈性空間,而有所改變。
如果這樣的降評動作成真,雖然可能影響最大的,是短期的資本與獲利能力,但也將一定程度地顯示:不但原幸福與國寶的保戶無法放心,恐怕連國壽的原保戶都要開始擔心。
其實筆者私下曾有個想法:未來金管會除了下重手,將所有出問題保險公司的儲蓄險,一律排除在接手之列外。否則,只會更助漲保險公司「只為短期獲利,還繼續用高保費的儲蓄險去『吸金』」,並且在出事之後,把問題丟給政府與全民去解決。
這是因為現有「主管機關將可在保險公司發生虧損初期,就介入處理」的新制度,根本不可能杜絕再一個國華、國寶與幸福的被接手。同時,更不可能真正導正國人「保險應該是提供保障,而不是當做『儲蓄』」的錯誤觀念。
不過,以上這種「用凶狠的手段,斬斷保險公司,甚至銷售銀行財路」的想法,根本無法見容於各金融機構及監理單位。所以,對於廣大想藉由保險來「移轉風險」的保戶來說,筆者想藉此機會,提供以下四點務實的建議:
一、除了要搭附約時,適合買終身壽險外,其餘都以定期險為購買原則。當然,終身型保單很多種,但只有終身壽險有保價金,就算覺得保費繳不下去了,至少還可以「減額繳清」,保障也持續存在(當然,關於「減額繳清」之後,附約是否還能持續有效,各家公司的不同保單做法不同,保戶最好在購買前,就要仔細確認)。
定期險的優點除了保費便宜、可以買到更高的保障(且保險安定基金的資金來源,是保戶所繳保費的千分之一,而定期險的保費遠低於終身型、還本型與儲蓄型保險)外,最主要是未來就算保險公司有任何問題、想要解約或不買了,至少不會陷入「進退不得(沒能力繼續繳下去,但不繳,前面的繳費就全都白廢了,且就差個幾年繳費期滿,保障就有終身)」的窘境。
二、不管是投資股票,或是購買保單,切記一定不要買「以『終身型、還本型或儲蓄險』為大宗的保險公司」。這裡面的理由有二,首先,國內現有的保險公司,全都經歷過之前高預定利率時代。所以,凡是賣這類商品越多的公司,其「利差損」的風險就越高。
其次,「只買定期險」的做法,也可以逼使保險公司回歸「保險」的正軌,負起它們本該提供的「風險移轉」功能,而不是拿了保戶的一大筆錢,去炒房地產與股票,甚至有可能提供了不肖大股東,更佳的「掏空」公司資產機會(或是「經營不善」這個漂亮的理由)。
三、如果要買保險,千萬不要忘了再加買一個「保險」。這句話看起來有點「繞口令」,但簡單來說,就是保戶所買的保險,千萬不要只集中一家。其理由,不完全是因為「擔心保險公司倒閉」的原因,而是「不同公司的核保、理賠政策與寬鬆、難易程度不同」之下,至少不會落得個「全不理賠」的窘境。
四、永遠不要只把「買保險」,當做移轉風險的唯一途徑。特別是無法完全放棄終身型險種銷售模式的保險公司,在面對的是一個起伏動盪激烈的金融市場,以及人類活得更長壽的風險之下,恐怕連自己都「難保」,又如何能提供云云眾生長長久久的保障?

《免責聲明》本專欄所提供之資訊,均由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所有觀點僅為個人對市場的看法,並非任何投資勸誘或建議。若有引用數字及相關計算,均已力求精確,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也不作為任何投保或購買的建議,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另外,本專欄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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