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採訪上上期專欄—《「我是有錢人」迷思632》勞保再怎麼好用,也只保障懂得的人!(https://fund.udn.com/fund/story/7488/5685238)一文時,發現一個政府單位一直以來低調、不聲張,但卻攸關所有年輕勞工權益的問題—勞保給付中,存在著極大的「世代不公」差異。
所以在這一期,筆者想詳細向讀者們交待差異的內容,以及在勞保存在著這樣「世代不公」問題下,年輕一代的廣大勞工,又該透過哪些方法「自保」?
話說勞保最近一次大修法,是在民國97(2008)年7月17日三讀通過「年金化」制度,並於民國98(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熟悉勞保及勞工權益的張國鼎顧問的說法,當初修法的最大重點是「勞保給付年金化」及「漸進式調漲保費」,前者目的是為了因應老年化(養老的時間拉長)、少子化(繳費的人變少)的人口結構改變,如果持續採取「一次給付」的方式,容易讓領到一整筆勞保給付的勞工「因不擅理財而很快花光後,就喪失了保障」。至於後者的目的,則是為了改善及解決勞保財務入不敷出的問題。
話說自民國100(2011)年開始,嬰兒潮世代已開始屆滿65歲,因此就完全進入勞工退休的高峰期。如果將勞保老年給付,由一次性給付改為年金,將可稍稍緩解勞保面臨所謂「破產(入不敷出)」的財務危機。
但問題是,修法之後請領老年年金的金額,只要領超過7年左右,就等於一次請領的金額。可以這麼說,儘管勞保大修法的目的之一,是為了解決財務問題,但實際上,也沒有真正根本性的解決勞保財務問題,甚至,某種程度而言,是一種飲鴆止渴(因為平均餘命減去退休年齡,比7年更久,之後的財務包袱還會更大),估計民國98(2009)年實施的年金化制度,也只能撐到了民國116(2027)年。
理由很簡單,勞保之所以發生財務問題的核心,就在於「費率結構」上。記得前桃園地區選出的立委楊麗環在修法時,曾經提出「修法後勞保老年年金所得替代率1.55%過高(事實上,即便維持與國保的所得替代率1.3%,一樣也都還太高)」的問題。但是,當時朝野立委為了討好勞工、爭取選票,沒有民意代表認真及嚴肅面對此一問題。簡單來說,勞保財務問題由來以久,既有行政機關怠惰的問題,再加上政客的選票考量,反而是「一路往上加碼到1.55%」。
回到本文的主題—勞保在民國97(2008)年大修法之後,出現了「世代不公」的問題,就必須先提一下修法前、後之間最大的差異,就在於「失能」、「老年」與「死亡」給付,都從原本的「一次請領」,改為「按月給付(年金化)」。
且給付差異的分水領,就是以「民國97(2008)年12月31日前有沒有勞保年資」做為依據。也就是說,如果要在「勞保年金給付」實施(民國98年1月1日)前,就具有勞保年資的話,依年齡反推,差不多是民國75(1986)年以前出生的勞工,才比較有可能在97年底之前加入勞保,也因為才比較有機會在舊制的「一次請領」,與新制的「年金」之間,擁有「二擇一」的選擇權。
以下,筆者將特別針對「失能」、「老年」,以及「死亡」給付間的「世代差異」進行解說:
一、失能給付方面:一般初期發生失能狀態時,相關就醫及復健的花費可能更高,恐怕是更需要金錢資助的時候。如果是在「勞保年金給付」實施(民國98年1月1日)前,就具有勞保年資的勞工,則是可以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以第一級失能為例,發給1200日X平均投保薪資)」(新、舊差異請見下圖一)。勞工一次拿到一大筆錢,可以做很多元的運用。
圖一、失能給付方面的新、舊差異:
繪圖:李雪雯
註:有關新的勞保職災制度給付,將在明(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因為內容有所變動,所以,這次並未列入以上給付說明中
說明1:最高60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最低保障4000元。有符合條件眷屬者,加發眷屬補助(每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說明2:依失能等級發給(最低第15級,發給30日;最高第1級,發給1200日,最高給付1200日)
但是,在「勞保年金給付」實施(民國98年1月1日)前,不具有勞保年資的勞工,恐怕就很「辛苦」了。因為,一旦發生這種「終身無工作能力的失能」情形,由於只能選擇「失能年金(且金額還可能因為年資短、投保薪資不高,每月可能只有4000元可領。相關計算請見下表一)」,恐怕連日常生活都發生問題,更遑論請看護照顧。有關年資短的失能問題,據了解在明(2022)年5月1日之後,將對職災部分有所改善,但普通事故「領的少」的問題仍然存在。
在領取「失能年金」時,雖然還可以有領到「眷屬補助」的可能性。但是,由於這裡的「眷屬」,只限於「配偶」及「子女」,且還有年齡等各種嚴格限制。
舉例來說,配偶必須年齡滿55歲,子女基本上必須是「未成年(目前是20歲,但112(2023)年開始,將降為18歲,等於子女高中畢業後,如果不繼續唸書,就將領不到眷屬補助。請見《勞保條例》第54條之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54-2)」)。
假設一青壯年的低薪勞工,在沒有配偶及子女的狀況下,恐怕是只能領到「每月4000元」或再稍高一些的失能年金,其他眷屬補助,則可能是一毛都拿不到。但如果是在年金實施日前有年資者,卻還可以選擇「一次領121萬多元」的「普通失能一次金」(相關計算,請見下表一)。
表一、同樣以40歲、投保年資10年、勞保月投保薪資3萬0300元的勞工,發生「終生無工作能力」的失能狀態為例,在年金實施前有沒有年資,可領金額會差很大:
| 選項 | 領取金額 |
年金實施前有年資 | 1.失能年金=3萬0300元X10年X1.55%=4697元 2.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投保日薪X1200日=121萬2000元 | 「月領4697元」或「一次請領121萬2000元」註1 |
年金實施前無年資 | 無「二擇一」選項 | 失能年金=3萬0300元X10年X1.55%=4697元 |
製表:李雪雯
註1:如果「年金實施前有年資」的勞工,選擇「失能年金」,但沒多久就身故(所領失能年金加總,不超過「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的金額)時,其遺屬還可以選擇領取「兩者間差額(差額給付)」,或「原領取失能年金半數,但不低於3000元/月」之遺屬年金。以上例來看,如果只領5個月就身故,總領取失能年金是2萬3485元,所以,其遺屬還可以選擇領回118萬8515元的差額給付,或是「原領取失能年金半數,但不低於保證給付」之3000元(遺屬年金)
二、老年給付:在97年勞保修法之後,在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之前有沒有年資,將會大幅影響「老年給付」的「選擇權」,以及「有沒有差額給付」這件事(《勞保條例》63條之一第二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63-1,相關差異請見下圖二)。
圖二、老年給付方面的新、舊差異:
繪圖:李雪雯
註:在勞保老年年金實施之前有年資者,才有「差額給付」可領(請見下表二註1的解釋及試算)
說明1: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超過60歲之後年資最多以5年計,但合併60歲前的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說明2:依下列方式擇優給付
(1)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
說明3: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不滿15年時,就只能領「老年一次金」
說明4:有關新的勞保職災制度,將在明(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因為內容有所變動,所以,這次並未列入以上給付說明中
在一般狀況(年資不太長、薪資中等)之下,只要選擇領取「老年年金」超過7年多(以下表二為例,領取老年年金者,領超過7.9年,總領金額就超過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金額)。所以,在勞保年金實施之前沒有年資的人,不但在「選擇權」上吃虧,還更少了「差額給付」的好處。
表二、同樣以65歲、投保年資35年、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0300元的勞工離職退保,在年金實施前有沒有年資,可領金額會差很大(不考慮展延或減額):
| 選項 | 領取金額 |
年金實施前有年資 | 1.老年年金=3萬0300元X35年X1.5%=1萬5908元 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3萬0300元X45個月=136萬3500元 | 可選擇「月領1萬5908元」或「一次領136萬3500元」註1 |
年金實施前無年資 | 只能選老年年金註2 | 老年年金=3萬0300元X35年X1.5%元=1萬6438元 |
製表:李雪雯
註1:如果「年金實施前有年資」的勞工,選擇「老年年金」,但退休後沒多久就身故(所領老年年金加總,不超過「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金額)時,其遺屬還可以選擇領取「兩者間差額(差額給付)」,或「原領取老年年金半數」之遺屬年金。以上例來看,如果只領5個月就身故,總領取老年年金是7萬9540元,所以,其遺屬還可以選擇領回128萬3960元的差額給付,或是「原領取老年年金半數,但不低於3000元/月」之7954元(遺屬年金)
註2:年金實施前無年資者,因為只能選「老年年金」,所以,也沒有「註1」情形下的「差額」可領
說明1: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不滿15年(例如14年)時,就只能領「老年一次金」=14個月X3萬0300元=42萬4200元
說明2:因為有關勞保職災給付,將在明(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因為內容有所變動,所以,這次並未列入以上給付說明中
三、死亡給付:在死亡給付方面,新制對於頂客族、單身族(單身條款)最不利,因為他們極可能沒有小孩,配偶年紀輕又沒有父母要扶養,而不受其扶養的成年兄弟姐妹,除了10個月的喪葬津貼外,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幾乎是一毛錢都領不到(新、舊制的比較請見下圖三,有關遺屬年金的請領資格,請見圖三下的說明6)。
且就算年輕勞工要透過「收養」,以獲得遺屬年金也不可能。因為資格規定是「被保險人發生事故當時,收養子女須收養6個月以上」才算,更何況,真正養一個小孩所要花的錢,比領到的給付還要多更多。
圖三、死亡給付方面的新、舊差異:
繪圖:李雪雯
註:死亡給付領取對象並非勞保的被保險人,而是符合條件的遺屬
說明1:遺屬年金=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x年資x1.55%,最低保障3000元
說明2:遺屬津貼=年資未滿1年,發給10個月;滿1-2年,發給20個月;滿2年,發給30個月
說明3:如果保險年資滿15年者、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且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符合條件的遺屬可在「遺屬年金」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中「二擇一」
說明4.喪葬津貼=不論在年金實施前,有沒有年資者,都可按「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的喪葬津貼(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的喪葬津貼),簡單來說,這筆錢就是幫忙勞保被保險人「辦後事」的費用
說明5:有關新的勞保職災制度,將在明(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因為內容有所變動,所以,這次並未列入以上給付說明中
說明6:有關「遺屬」的認定資格,請見《勞保條例第63條第二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N0050001&FLNO=63-2&ty=L)》
表三、同樣以40歲、投保年資10年、勞保月投保薪資3萬0300元的勞工身故為例,在年金實施前有沒有年資,可領的金額(除喪葬津貼外)會差很大:
|
| 選項 | 領取金額 |
年金實施前有年資 |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 1.遺屬年金=3萬0300元x年資10年x1.55%,最低保障3000元=4697元 2.一次請領遺屬津貼=3萬0300元X30個月=90萬9000元 | 可選擇「月領4697元」或「一次請領90萬9000元」 |
被保險人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 詳見表一及表二之註1 | 可選擇1.「原領失能或老年年金半數,但不低於3000元/月」之遺屬年金或 2.「差額給付」 | |
年金實施前沒有年資 | 遺屬年金=3萬0300元x年資10年x1.55%,最低保障3000元=4697元 | 只能請領遺屬年金4697元 |
製表:李雪雯
簡單來說,大致在民國75(1986)年以後出生的勞工,幾乎都是屬於「年金實施前沒有勞保投保年資」的一群。他們所面臨的「世代不公」問題,共有以下6種情形:
不公之一、沒辦法在「一次請領」與「年金給付」中「擇優選擇」。
不公之二、沒有「差額給付」這個選項。特別是在老年給付方面,因為沒有「二擇一」選項,所以,當未來勞工退休,因為只有老年年金的單一選項,就算生存年期未滿7-8年,也沒有「一次請領與年金加總之間的差額(差額給付)」可以領(請見上表二的註1舉例)。
當年輕勞工的最高60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4萬5800元時,那麼,最多可能少了高達130多萬的差額給付(45800X30個月=137萬4000元)。這樣一來,對於壽命較短的人很不公平。很可能繳了三、四十年保費,卻只能領幾個月的老年年金,連過去所繳保費都「賺」不回來。
假設以最高60個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0300元為例,投保35年的總繳保費是165萬4380元(3萬0300元X13%X12個月X35年),當老年年金月領1萬6438元時,等於要活(領)超過8.38年才算「回本」。
另外,在失能給付方面,民國98(2009)年以後才首次加保勞保(約75年次以後)的勞工,當最高60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4萬5800元時,最多也可能少領了高達180多萬的差額給付(45800÷30天X1200天=183萬2000元)。
不公之三、特別會懲罰到單身者。如果年輕勞工是單身、沒有配偶或子女,再加上「年輕人普遍低薪」的趨勢,除以上的「世代差異」將更為明顯外,另外領不到眷屬失能補助,以及領不到死亡給付的機會,也會更高,這就是被業所稱的「單身懲罰條款」。
不公之四、對於適用新制(勞保年金化)之後的勞工而言,會產生一種變相懲罰。因為在年金化實施之前有年資資格的勞工,無論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也無論有幾個給付,都可以全部領取;但在年金化實施之後,無論符合幾個年金給付項目,都只能「擇一」請領。
這樣的改變,對於短時間內,或同時有多名親人發生重大保險事故的勞工(例如天災、海空難或普悠瑪及太魯閣號火車事故…等),等於是一種變相的懲罰。
不公之五、只適用新制,且「請領期間」短的勞工,幾乎形同沒有保障。請領失能年金、失能年金眷屬補助、遺屬年金、遺屬年金遺屬加計及老年年金期間,一旦條件不符合,會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換句話說,在勞保年金化之後,因為受到「請領條件」,以及「請領期間」長短影響,所領到的給付金額多寡,將會有天地之差、雲泥之別!
簡單來說,不論是領什麼「科目」,只要是領取「年金」的勞工,領的短少的年輕勞工(不論是因為「眷屬或遺屬身份不符合(例如離婚、再婚或結束收養)」、「眷屬或遺屬的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眷屬或遺屬的年齡不符合(例如配偶或父母未達55歲、受扶養子女已成年、超過25歲或未在學)」、「孫子女及兄弟姐妹未受被保險人扶養」、「無謀生能力的配偶、子女,恢復謀生能力」…等),幾乎形同沒有保障可言。
雖然適用舊制的勞工,一旦選擇「年金」給付時,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但是,適用舊制的勞工最大的好處是:假設預期會有這樣的情形發生,還有「一次請領」的選擇權。但是,適用新制的勞工,卻只有「年金」這一條路,相對來說,也形同是另一種變相的懲罰。
不公之六、假設勞保年金改革「不溯及既往」,現在的年輕勞工越晚領,就越會受到「加費、延退及少給」的制度修改影響。
在以上種種的不公條件底下,要獲得勞保的高額保障,是相當需要「碰運氣」的。且除了以上在「給付」上的「世代不公」現象外,由於目前已經開始領取年金者,其過往所繳的勞保費率,是各世代族群中最便宜的之外,現在仍在繳費的勞工,勞保費率已經從原本的7.5%,逐步調升到目前的11.5%(最終將於116年上調到13%,但是根據過去的精算,費率要一次調到27%,才能解決問題。不過,同樣因為政客「選票優先」、「討好選民」的心態,再加上實務上,企業主及勞工都難以負擔之下,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所以,對於還有好多年才會退休的年輕勞工來說,除了還有可能再增加保費之外、延後退休及再減少給付,都將更為拉大世代不公的現象。
當然,勞保不處理,財務問題擴大,最終會造成「大家都領不到」的結果;不過處理後(已領老年年金者不受影響,但尚未退休者加費、延退及少領),還是會造成世代不公的現象。
張國鼎顧問提到,全世界最受推崇的退休金改革國家範例是德國,而德國早在看出問題時,就立刻解決,並沒有把問題丟給後代子孫解決。當時的前總理施羅德,寧願下台也要大刀闊斧進行改革。
雖然這話題有點偏離這篇文章的主題,但是從這裡,其實就可看出兩國政治人物有沒有擔當及良知?因為,台灣的政治人物始終不處理問題,把問題丟往後面。
然而,假設當初台灣發現勞保有隱形財務問題,公務員及立法委員都有德國政治人物的魄力,就不會因為這一波波的年金改革進退失據,而造成族群對立、世代對立。
事實上,就在筆者撰寫這期專欄之際,又出現幾則與勞保相關的新聞。其一是「勞保持續入不敷出,上半年收支逆差達115億元(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702472?from=udn-catelistnews_ch2),以及「為了搶救勞保基金,行政院通過明(202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將撥補勞保300億元(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702469?from=udn-catelistnews_ch2)」的新聞。
但是,撥補的動作,不但無法徹底解決勞保財務的核心問題。不但被學者批評為「以拖待變(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702476?from=udn-catelistnews_ch2)」,更看不到政府提出明確的改善之道。例如勞動部最近在被問到「勞保年金改革進度」時,居然回答「救濟為先」(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69851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筆者認為,假設一個肩負廣大勞工工作及退休保障的政府勞動部門,只看到眼前的問題,而不同時思考更重要的百年大計,勞動部只需要由社福單位取代就好,不必存在了!
話題轉回正文,正由於勞保給付在勞保非常重要的三大給付—失能、老年(退休)與死亡上,存在著極大的「世代不公」情形,更加突顯出年輕世代(例如民國75年以後出生者),更需要藉由各種理財工具(主要是強化投資及投保商業保險),來補強勞保相關給付的不足(相關的風險缺口及對應的理財商品,請見下表四)。
表四、勞保世代不公問題之下,年輕世代的投資理財之道:
勞保年金化修改項目 | 年輕世代可能面臨的費用風險 | 可提供保障的理財商品 |
失能 | 因為失能沒有工作收入,除喪失家屬扶養費來源,且會增加本人之長期照護的費用 | 長照概念保單(長照險、定期給付特定傷病險、失能險) |
死亡 | 個人死亡之後,受自己扶養家屬的長期生活費用 | 低保費、高保障的壽險 |
老年 | 自己退休、沒有工作收入後,長期的生活費用 | 定期定額、穩健的投資或年金商品 |
製表:李雪雯
簡單來說,如果年金實施之前,沒有年資的年輕勞工,未來如果年紀輕輕就身故,並不存在退休金多寡的問題,而比較需要在意的是「自己身故後的遺屬保障」問題。因此,死亡保障更應該要「做滿、做足」才是。
除此之外,由於台灣金融業「over banking」的問題,各金融保險機構在競爭之下,並不是以理財大眾的需求,而是以自身的利益推銷相關商品,所以廣大的年輕勞工,很難從金融機構處,獲得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投資理財解決方案。有關於這部分的對應商品選項,且容筆者有空時,再以專文詳細解說。
《免責聲明》本專欄所提供之資訊,均由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所有觀點僅為個人對市場的看法,並非任何投資勸誘或建議。若有引用數字及相關計算,均已力求精確,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也不作為任何投保或購買的建議,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另外,本專欄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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