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筆者之前採訪時的真人實例。有位受訪者的哥哥單身未婚且獨居。在某一個冬天晚上,他覺得身體不舒服,想要衝出門向鄰居求救,卻因為急性腦梗塞突發,而倒在樓梯間。
這位受訪者的哥哥,是在第二天早上,鄰居出門後才被發現。雖然受訪者的哥哥是單身,鄰長也不知道如何聯絡其家人?最後,是透過警政系統,查到受訪者哥哥的老家,再由老家通知筆者的這位受訪者。
筆者採訪的這位受訪者,是在哥哥病發後第二天接到訊息,才趕到醫院探視。但,真正的問題及麻煩才剛開始。這位受訪者知道哥哥有不少存款,也有買一些保單。
但是,因為受訪者的哥哥無法說話、無任何行為能力,所以,受訪者完全無法從哥哥的戶頭及保單裡提錢出來,等於是受訪者自掏腰包,支付哥哥所有的醫療、看護及住進機構的費用。
另一個案例,就是在這次採訪這個主題時,受訪的威瑞財富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陳慶榮,所遇到的眾多類似案例之一—位案主在中風、成為植物人之前,是有投保每月(合計)可領10萬元的失能險。
但在成為植物人之後,案主的家人拿了這每月10萬元的保險給付,只花了3萬元,幫案主請了一位外籍看護工照顧外,其餘剩下來的錢,就成了家人的「額外家庭收入」…
看了以上兩個例子,特別擔心自己失能或失智,完全無行動或行為能力之後,因為沒有預先做好準備,而變成無人可照顧的讀者,是否也會「心有戚戚焉」呢?
因為,如果沒有同步做好信託規劃(保險金信託),那麼,民眾預先為自己投保的相關保險保障,恐怕都只是「做了一半」,卻沒有辦法讓這筆保險理賠金,真正100%運用在自己身上。
已經幫助許多客戶,透過保險金信託方式「加強保障」的陳慶榮解釋:保險理賠金,主要是解決「錢」的問題;但信託規劃,則是處理錢以外的其他問題,例如人、事、時、地、物的問題(請見下圖一)。
圖一、失能失智保險規劃對應需考量的因素:
資料提供:陳慶榮
陳慶榮之所有這樣的想法,是從七、八年前,市場在推長照險時就開始萌芽。他表示,投保的民眾似乎並未想過:如果自己失能、失智或全殘等,沒有主張或行為能力時,就算家人可以主張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各項保險理賠金,但是這筆錢,保險公司只會匯到被保險人本人的指定約定帳戶裡。假設家人沒有被保險人的金融提款卡,也不知道密碼,這筆對被保險人來說的重要「救命錢」,依舊無法順利動用。
也許有人會質疑:現階段,不是已有保險公司推出「分期給付」的壽險,其概念不就如同保險金信託一樣?但陳慶榮不忘解釋:不論保險理賠金有沒有「分期給付」,如果沒有搭配信託契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恐怕仍舊無法獲得原先預期的保障,和照護品質及需求。
所以,陳慶榮認為最釜底抽薪的解決之道,就是在保戶「已買」或「準備買」的保單上面,加一個「保險金信託帳戶」的「批註」,把未來保險理賠金,不是匯到被保險人名下的帳戶裡,而是所指定的信託帳戶。當保險金進入信託帳戶時,信託契約就開始正式啟動,並且依照原契約所約定的內容,執行信託委託人希望能夠辦到的項目。
Box 1、保險金信託的手續及過程:
步驟一、先向銀行(目前,只有銀行及證券業,可以承做信託業務)成立一個「保險金信託專戶」。民眾需要繳交單筆(一次收取)的「開辦費(簽約費)」,差不多是3000、5000或1萬元,視不同信託機構而定。 步驟二、在保單上進行「批註」(請見下圖一)。
圖一、保險金給付方式指定書範例(因各家保險公司批註形式略有差異,此處僅供參考): 步驟三、當保險理賠金正式進入「保險金信託專戶」時,就會啟動信託契約。這個時候,信託契約的委託人才開始支付每年(按月收取)的管理費。 信託管理費用收取,一般是按信託資產規模高低計算,1000萬元以下管理費約每年0.5%、1000-3000萬元約每年0.4%、3000萬元以上約每年0.3%,視各家金融機構而定。 當信託啟動時,就會由原本信託契約所指定的監察人,執行當初約定的信託契約內容,並且領取相對應的酬勞(如果監察人是信託委託人的親友,也許是無給職)。 監察人是由信託委託人選定,除了不能選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外,並沒有特別資格的限制,但最好是比委託人年輕,且與委託人關係良好可信賴之人。當然,委託人也可預先設定多位不同順位的監察人,或是選擇法人機構(例如社福機構),但委託人必須與選定的監察人,事先簽定「委任契約書」,並且請對方在信託契約中簽署「願任同意書」。 |
同時也是國際認證高級理財顧問(CFP)的陳慶榮表示,與信託機構成立信託契約及保單批註,形式及程序上並不會太複雜。反倒是「信託契約內容(請見Box2)該如何設定」,才是讓信託契約委託人能徹底安心的核心重點。
Box 2、保險金信託的支付內容有哪些?
民眾與信託機構簽約成立的保險金信託,內容可以是簡單的「收付」動作,也就是支付被保險人因為失能、失智,而產生的機構住宿費用、器材費與生活費…等。 當然,也可以是比較複雜的信託契約。除了以上因為失能或失智,所產生的固定或不固定費用的收付外,還可能包括財富傳承(例如壽險的財富移轉)等。一般來說,信託契約會包括以下內容(範例請見下圖二): 一、定期給付:例如日常生活費用支付。 二、特定給付及內容:例如「代付(受益人為要被保及受益人)的保費」、「支付給有給職監察人的費用」。 三、特殊給付:例如看護費用、醫療費用、機構住宿費用…等。 四、特別約定:例如在當事人生日或特殊紀念日,提供額外的給付金額 或項目。
圖二、信託契約給付時機/內容約定選項: 資料提供:陳慶榮 |
舉例來說,一般金融機構(受託人)在面對老年,或身心障礙族群時,通常會提供委託人採用「特定單獨管理」的制式契約(即由委託人日後以書面文件,指示受託人依照契約的各項約定辦理,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無並沒有運用決定權。),且把錢(保險理賠金)「限定」配置在定存或活存上。
然而,由於目前市場利率極低,單純把保險理賠金,放在收益率極低的定存或活存上,對於資金不夠雄厚的委託人來說,可能會面臨無法長久支應自己失能或失智後所有開銷的風險。
所以,假設能將保險理賠金,分散在不同形式的資產(像是定存、活存,或是股票、債券、基金等標的)上,儘管委託人需要做投資屬性(KYC)的評估,但就比較有機會能夠讓信託資產,產生更充足的現金流,以支應委託人的長期需求。
不過問題來了,如果將信託資產,分散在不同金融商品上,買進及賣出的決定權,一般都是由委託人自行決定(「特定單獨管理」)。而這,又會讓委託人面臨「一旦委託人失能或失智、導致『行為能力喪失或不足』,且無法繼續做出買、賣指示,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不能順利領到錢」的風險。
當然,委託人還可以事先與信託機構,簽定採用「指定單獨管理(委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在該概括指定的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方式進行。
只不過,這項「指定單獨管理」業務,並非所有銀行信託部門都有權直接開放辦理。所以,一般銀行的信託部門,在衡量資金避免因風險受折損之情況下),多半是提供制式化的契約給一般大眾。
曾親自輔導過許多民眾進行信託規劃的陳慶榮,便不忘藉此機會,再三提醒有心解決自己長期照護問題的民眾:由於失能與失智風險難測,一旦自己喪失行為能力時,原先思考不夠周延的制式化信託契約,一樣會面臨類似「被凍結」(類似一種「有金庫沒鑰匙」的概念),無法調整及處分,並且讓自己面臨「明明有信託資產,卻拿不到該有資金」的窘境。
對此,陳慶榮建議民眾在簽合約之前,一定要問銀行信託部門:未來遇到各種狀況時,制式化的契約是否依然能夠幫自己解決問題?否則,就要找對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可請他們協助將制式合約,在合乎民法及稅法等種種法律規範的前提下,按照客戶的需求進行「量身修改」。
也就是說,正因為每一個人的風險及需求不同,所以,恐怕需要找到特別有經驗的專業理財顧問,透過一對一的溝通及問答,才能擬出最適合委託人的信託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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