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媒體報導(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1203soc003/?fbclid=IwAR0tJTehxNSz3SyuzUakZWTRBUzzoBCobTO5llNFtScAz16Qb-9gdm7SeO4),台鐵發生普悠瑪號翻車事故後,其中卑南國中師生代表學校遠赴韓國交流返途中,搭上這班死亡列車,造成包括董家2名孩童,共5名15歲以下的小孩死亡,而這些意外死亡的小孩即使已投保旅遊平安險,但卻領不到半毛身故保險金。
在這則新聞曝光後,在網路上引來排山倒海的責罵聲,主要是質疑:為何「未滿15歲的小孩死亡,但其父母卻一毛錢都領不到」?且對於當初修《保險法》時,把「未滿15歲兒童無身故保險金」列入第107條條文中這件事,覺得根本就是莫名其妙。
筆者認為,凡是有子女的父母,看到以上新聞,一定是熱血沸騰、義奮填膺。因為父母養一個小孩不容易,就因為發生了一起車禍,然後一個人就這麼地從地球上消失了。父母心中那種痛,遠非外人所能體會。
但是,當台灣社會到處充斥著人云亦云的論點之餘,筆者認為一般大眾或許更要靜下心來,從相關法規及保險給付的角度,重新檢視這則新聞背後的事實,以及理財大眾能否從這個新聞案例中,學習到「什麼才是正確的投保觀念」?
首先,筆者想要提醒的是:不是「未滿15歲兒童」所買的所有保單,都是「一毛錢也拿不到」。先暫時撇開「未滿15歲兒童死亡無身故保險金」法條的是非對錯,「未滿15歲兒童無身故保險金給付」的原始法源—《保險法》第107條的條款內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07%20%20%20)依據來看,「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後,並不是「什麼都領不到」,只是這一則新聞的爭議關鍵在於:被保險人所投保的是旅行平安險。
因為根據《保險法》第135條「…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以及現行「旅行平安險示範條款(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14.htm)第5條第二項的「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內容來看,這則新聞裡提到的「未滿15歲身故者」,之所以沒辦法領到「身故保險金」,最主要是因為旅行平安險的條款規定。
所以,這則新聞沒有正確告訴民眾的是:雖然「未滿15歲兒童」購買意外險與旅平險,在未滿15歲前身故,是沒有身故保險金可領的。但是,壽險類保單都可以領回「加計利息的總繳保費」,且相關的醫療及殘廢狀況,依然可以獲得保障。
同時,只要年齡超過15歲,還是可以擁有一定金額的身故保險保障。更何況,未滿15歲兒童還是可以購買(投保)各種健康險,包括住院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險與長照險…等。
其次,筆者想要表達的第二個重點是:「未滿15歲兒童」死亡後,絕對不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的。因為,他們至少可以獲得以下的身故理賠金與賠償金:
第一項,就是來自學生團體保險的100萬元身故保險金。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只要是國內公、私立幼兒園、小學、中學及高中職的學生,且有繳交學、雜費並具有學籍,都可以投保學生團體保險(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831」裡的條文說:「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107學年度的學生團體保險,是由國泰人壽得標。目前的年繳保費才525元,學生家長上、下學期才只要各繳交175元,就可以獲得「身故保險金100萬元」、「失能保險金(5-100萬元)、「(失能)生活補助金(11.25-30萬元)」、「包括住院實支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及燒燙傷保險金在內的醫療保險金」,以及「集體中毒慰問金每人3000元」…等保障(https://www.cathaylife.com.tw/bc/web/ext/pages/headerfooter/group/studentInsurance/rules.html)。
第二項、他們可以向應該負責的台鐵,進行「求償」。根據這次承保台鐵「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的明台產險公司保單條款定義—「只要台鐵在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凡身高在 115 公分以下或滿115 公分而未滿 6 歲者免予購票之兒童,由持有效票證之人陪同搭乘被保險人運輸系統車輛或進出搭乘營業處所,亦屬旅客)身體受傷、失能或死亡,依鐵路法第62條規定應負給付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補償之責」。
以上的意思是說,新聞中當事人,可以從台鐵獲得一定的賠償金額。而依照條約規定,不幸身故的理賠上限是250萬元。也就是說,當事人向台鐵求償金額只要在250萬元以內,保險公司都會全額賠給台鐵,而台鐵所支出的這筆250萬元的賠償金,也全都是來自於保險公司。
筆者之所以將以上兩項列出,就是想在此順便提醒民眾:很多權益,都是給知道及懂得運用的人來爭取。而筆者也想藉此機會,與理財大眾們分享第三個重點—「正確投保」的觀念。
先不要談「未滿15歲以下兒童」的例子,就以20歲正常成年人,也沒有受到《民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一的「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限制者,如果他各投保100萬元的10年期定期壽險、終身壽險與意外險。
假設他在35歲時不幸罹癌身故,不論是「10年期定期壽險」或「意外險」,都不會給予任何的理賠。原因很簡單:意外險不賠「因疾病而身故」,至於「10年定期壽險」,則是因為「保障期間已經過了」。
再舉另一個筆者實際幫讀者保單健診時,所發現的一個常見的「錯誤投保」案例—有位朋友的保單組合中,完全沒有住院醫療險,而只有傳統分期給付的癌症險。也就是說,他如果是因為一般疾病而住院,則是一毛錢都領不到。
以上兩個案例,就是想再三提醒民眾:如果沒有買對保單,出了事之後,就是一毛錢保險理賠金也拿不到。到時候,再來怪「保險一點都不保險」,恐怕也是「找錯了債主」。
最後,筆者想要再一次提醒理財大眾:世上處處有風險,但有很多風險,根本就不是保險能夠解決的。而習慣把不是保險能承擔的風險,卻硬要保險「負起全責」,只能說「當事人過度以為保險『真是萬能』了」。
簡單來說,保險能提供的保障,是實際的經濟損失,而不是心裡上的安慰。因為前者容易計算及衡量,但後者則是難以化成實際的數字。以文章開頭所舉的兒童為例,有的讀者就講:「未滿15歲兒童沒有身故保險金,意思是說『養一個孩子這麼大,完全都不花錢麼』」?
筆者沒說這句話不對,只不過,小孩與父母間,絕對不會是只有財務與精神上的單向付出,且在這付出與回報之間,父母真能精確算出實際的養兒育女費用,而向保險公司求償相對應的身故保險金嗎?
更何況,小孩與大人之間的最大差異,就在於「小孩沒有賺錢能力,但大人有」。這也是為什麼真心愛小孩的父母,正確的投保之道應該在於「保大,不保小」的理由所在。
因為同樣以「不在世上」為例,到底是「大人不在,對小孩的生活與生存影響較大」?還是「小孩不在了,對大人的生活與生存會有影響」?假設讀者能想通這樣的道理,也許,就對《保險法》第107條的如此規定,多一分體悟,並且趁此機會,趕緊把「父母該有的責任及保障」給補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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