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星期,筆者在「《「我是有錢人」迷思614》制度面不改,『不當銷售』不會止!」的專欄(https://fund.udn.com/fund/story/7488/5390310)中,曾經提到現階段,要完滿解決理財大眾,特別是銀髮族被「不當銷售」的問題,只有靠民眾本身的自覺,並且採取一些「自保」的動作,也才能降低這些不斷發生的「悲劇」。
當然在現階段,是有一些有助於銀髮族「提前預防」,或是在輕度認知障礙或甫確診為失智症時,避免財務損失的各種方法。只不過,由於種種原因(特別是政府政策上的各項制度上的鼓勵),不是鮮少為一般大眾所熟知,就是使用者意願不高(因為相關費用不便宜,或有一定的門檻及操作困難度)。
所以這一期,筆者想幫對此議題有興趣,或正為此問題困擾的讀者,把可能可以使用的商品與工具,做一個全盤性的檢驗,以做為萬一不幸失智之後,財務風險的預先防範,或是事後降低財務損失的方法。
目前,根據「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的整理,能夠預先處理及預防失智者財務風險的方法,主要有「與銀行約定每日提款及匯款最高上限」、「信託」、「信用資料註記」、「不動產預告登記」及「輔助或監護宣告」幾項。
但是,曾經擔任過檢察官,目前也是失智症協會法律顧問,且協助不少失智者及家屬相關法律問題的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鄭嘉欣表示,有關「信託」、「信用資料註記」、「預告登記」及「輔助或監護宣告」這四項方法,是現有法律中,所找出的相關法條。這些「方法(特別是牽涉法律部分)」,都有其原本的立法目的,而不是思考周密的專法,無法成為一個全面解決問題的「方案」。
對此鄭嘉欣認為,真正要好用的法律,必須是以「失智」為軸心,涵蓋失智症患者財務、工作權、人權、訴訟權(像是訴訟代理人的選擇及舉證責任)等都在內的專法。「台灣現在還只是拿石器時代的法律,來解決AI時期的法律問題。但失智症的診斷必須要正確、客觀及嚴謹,且必須在不侵害人權的狀態下,提出一個能夠全面性且正確解決的法律方法」,她說。
以「信託」為例,儘管信託相關費用已經降到頗為親民,但是,仍有一定的收費門檻存在。再加上不同性質財產,必須成立不同名目的信託,也增加了一般民眾使用的複雜與困難,手續方面仍難以精簡步驟(流程)且單一。
至於「輔助或監護宣告」,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問題。例如湯麗玉之前聽到過的個案是:選任的監護人並未真正管理好受監護人的財產,甚至挪為己有的情形。
鄭嘉欣更以她實際經手的訴訟案件為例指出,如果失智症患者因為缺乏病識感而被詐騙,必須先確認詐騙行為人是誰?她解釋,當失智症患者出現失智的徵兆(例如提款時填寫表格常常出錯、在ATM提款機前,不知要輸入什麼資料?或是拿千元大鈔後,不知道要找零…等)後,最先發現這些徵兆的,多半是與其親近的人,例如主要照顧的家人、看護、照服員或鄰居。
但是,按照她個人的經驗,約有七成的詐騙行為人,都是這些當事人最親近的人。剩下三成,才是由專門詐騙集團,以「打游擊」方式,隨機挑選對象進行詐騙。
鄭嘉欣進一步指出,法院的法官在進行審理及判決時,也會依照行為人與當事人的「熟悉」與否進行分類。通常與當事人親近的詐騙行為人,都被歸類在「熟悉者」之列。
她強調,法官對這類訴訟,普遍都很「傷腦筋」。原因很簡單,這些案例都牽涉到最難分辨及解決的「子女爭產」問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子女以長者失智為由」,要求法院撤銷返還的訴訟,或是認定當事人所立遺囑的真偽。
根據鄭嘉欣的初步估算,這類案件真正勝訴的比例,只有10%-20%。簡單來說就是:絕大多數案例,因為難以證明失智者的意思能力,最後檢察官「不起訴」,或法官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的比率非常高。特別是當其中一方,在財產移轉過程中,還有公證人或律師進行見證的話,法官多半會認定所有過程,都有經過當事人(長者)的認可,而導致訴訟敗訴,無法替失智長者討回真正失去的財產。
所以她不忘提醒對於有失智財務風險意識的人,就算是事後採取的「輔助或監護宣告」,都還有以下3大缺點:
1.無爭執,可能半年可以搞定,否則拖了兩、三年法院才進行裁定,甚至無限期地拖下去而無法裁定,都是有可能的。
2.因為目前國內缺乏監護人監督制度,所以,受輔助或監護宣告的當事人財產,仍有可能被監護人給挪用(且目前只有處份不動產,才需要法院許可,但其他存在金融機構的財產,依舊很容易就被監護人以「螞蟻搬象」的方式挪走)。
3.所有聲請有權人,都可以聲請變更監護人,且就算有共同監護人,當兩人意見刻意不一時,也會讓被照顧者最需要的決策無法執行的困境。
更重要的是,「如今,輔助或監護宣告已遭到爭產子女濫用了」,鄭嘉欣不忘補充:「雖然從法律上來看,是有保護當事人的財產的效用。但現在已經有滿多輔助或監護宣告,成為因手足爭產而濫用的情形,反而沒有保障到需要受到保護的人。例如眾多子女在爭產時,對立的兩方,就會透過聲請或撤銷輔助或監護宣告的方式,以便讓自己享有最大的利益」。
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有台灣青果大王陳查某的兒子—「穎川建忠」的(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326inv009/)子女爭產一案。因為,只要當事人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就代表當事人就沒有權利做任何法律上的決定。
儘管失智多數是不可逆的,但有些因為精神疾病或外傷、中風所導致的失智,是有可能「可逆」的。所以鄭嘉欣不忘強調,就算向法院聲請並經由裁定進行輔助或監護宣告,仍然可以經由「有聲請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撤銷裁定。然後爭產的雙方,就會展開永無止盡的反覆訴訟中。
正由於現今沒有一個全面性的解決方案,所以,對於退休後財務風險格外擔憂的人,除了「自求多福」之外,唯一能夠做的,還是「超前佈署」才最為有效。
但是,「超前佈署」說來簡單,特別是看在「閱歷無數」的失智症協會秘書長湯麗玉眼裡,許多民眾對於「失智症風險」,常常欠缺一定程度的「病識感」—既不認為自己有可能罹患失智症,也根本否認自己「已經失智」。
然而,錢財是自己這輩子辛苦累積的。如果自己都不在意潛藏的可能風險,再加上失智,是一種漸進且緩慢的過程,常讓當事人及其家人「不易察覺」。一直到當事人出現被騙的情形,有時,可能真的是「一切都來不及了」。
所以湯麗玉就認為,預防失智症財務風險最好的策略,只有在自己頭腦、思慮還清楚時,預做準備、超前佈署。所以,應該要預先規劃好自己退休後的財產。
鄭嘉欣也不忘附和湯麗玉的說法,她表示,當長者的錢不見了,最大的問題就是「他未來的生活由誰來養」?更何況,訴訟不僅曠日廢時,還更可能無法勝訴,拿回應得的財產。所以,在長者失智前「預先防範」,永遠比「事後訴訟」要來得有用及有效。
Box 1、子女如何說服有失智風險的父母,預先處理財務問題?
湯麗玉想奉勸有此困擾的家屬,一定要有「花一整年時間解決」的心理準備。因為根據失智症協會的輔導經驗,要跟家中長者談財產規劃,絕對不可能一次就順利解決。而與長者溝通,並讓他們願意申請「輔助」或「監護」宣告,一定要記得以下的重點: 重點一、找機會(機會教育)。例如當長者說,自己最近腦筋退化很多,家人就可以藉此機會,順勢問長者「有何擔心」?當長者說出他的擔心時,家人就可以丟出幾個方法,供長者參考。在與長者溝通時,切記一定不要用「強硬」的態度,以免長者更加抗拒。 重點二、由誰說?建議找長者最信任的人,可能是其他家人,也可能是家人以外的外人,甚至可能是看診的醫師。 |
鄭嘉欣認為目前最有效的預防方式,就是「信用資料註記」、「預告登記(限制登記)」及「(預開型)信託」(相關方法的優、缺點等比較請見附表)。信用資料註記的意思是:當事人不願意再增加任何負債行為,例如申請信用卡、貸款或開立支票及本票等;至於預告登記之後,任何非產權擁有者要進行不動產產權移轉,銀行都要通知預告通知人(根據地政法第79-1條)。
她提醒,以上預告登記及信用資料註記,都必須是「當事人」申請(信用資料註記方面,當事人不問理由,都可以提出申請;但如果是幫忙清償信用卡債或貸款者,也可以提出註記的申請)。家人如果發現當事人已有輕微失智現象,就算當事人不答應進行信用資料註記及預告登記(只限有不動產者),也一定要說服他們親自簽名蓋章及錄影存證。
另外鄭嘉欣不忘補充,與其事後當事人被迫選擇輔助或監護宣告,有可能選到不適任的監護人,或是成為子女爭產時的濫用,而無法獲得真正的保障,還不如在自己頭腦還非常清楚時,預先成立「意定監護」契約(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ealth-medical-ageing/779),由自己來選擇監護人。當然,只要沒有好的監護監督人制度,預先成立意定監護,恐怕還是有風險存在的。
此外,筆者還想在此加一項「投保即期年金險」的方法。因為,即期年金險最大的好處在於:只要進入年金化,保戶就不能解約或貸款,也不能擁有這筆資產的任何投資決策。
如此一來,更可以杜絕掉保戶退休金被詐騙光的困擾。當然,即期年金最的問題在於:目前各保險公司極少推出具有競爭優勢的即期年金險,更不要說「利變即期年金險」。
但民眾要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年金險外的各種儲蓄險,不論是平準型、增額型,或還本型壽險,由於有一定的保價金存在,還是因為得以解約及貸款,而遭到有心人的騙取。
表、失智前事前預防,以及事後降低財務損失的各種「方法」的比較:
事前或事後 |
| 申請人 | 重點功用 | 辦理地點 | 優點 | 缺點 |
事前 | 每日最高提款及匯款上限 | 當事人 | 避免銀行帳戶持有人單次損失金額過大 | 各往來銀行 | 手續方便 | 在每日提領或轉帳上限以內的金錢,仍有損失的可能,且如果當事人因為失智而難以發現,也很難杜絕親近人「螞蟻搬象」式的金錢移轉 |
事前 | 信用資料註記 | 當事人或代為清償債務者 | 不再增加當事人任何負債行為 | 聯合徵信中心 | 可控制自己不再增加任何負債,個人也不會遭人冒用,申請信用卡或進行貸款 | 只限於新增負債部分 |
事前 | 預告登記 | 不動產所有權人 | 不動產完成預告登記後,未經塗銷之前,不動產不得進行移轉、處分 | 各地地政機關 | 當不動產要進行移轉時,地政機關必須通知被指定告知的人 | 只限不動產,且如果所指定告知的人失智或所託非人,一樣有不動產損失的風險 |
事前 | (預開型)安養信託* | 財產所有權人 | 將財產移轉到安全的第三方(受託人)處 | 各銀行信託部門或信託業者 | 1.可以完全保本 2.預開型信託可以由雙方,事先約定啟動時間或標準,甚至是「防呆」機制(例如受託銀行發現當事人有失智或被詐騙疑慮,則可以請公正單位進行鑑定) | 1.除了預開信託外,將財產信託之後,就要開始持續繳交相關費用 2.如果資產運用仍由委託人,或委託人所指定的親友執行,仍有一定的被詐騙可能(所以為了將風險降到0,財產信託之後,就完全不要自行投資) |
事前 | 購買即期年金險 | 當事人 | 將整筆退休金進行「年金化(分批給付)」 | 各保險公司 | 進入年金化之後,保單完全不能解約及貸款,保戶不會有一次被騙走所有錢財的風險 | 1.因市場利率低,年金收益率不高 2.年金入帳戶後的錢,仍有機會被詐騙及挪用 |
事前 | 意定監護 | 本人 | 在本人意識清楚時,預先指定自己想要的監護人 |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 |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經法院裁定,當事人就沒有權利獨立做任何法律上的決定 | 1.目前沒有監護監督人制度,監護人如果選擇不當,也一樣具有風險 2.當有「共同監護人」時,也可能因為雙方意見不合,無法做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決定 |
事後 | 輔助或監護宣告 | 1.當事人本人 2.當事人四等親以內親屬 3.檢察官 | 必須經過法院指定的機構鑑定及法院裁定,之後還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之後… | 家事法院 |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經法院裁定,當事人就沒有權利獨立做任何法律上的決定 | 1.可能曠日廢時 2.目前沒有監護監督人制度,監護人若選擇不當,也一樣具有風險 3.當有「共同監護人」時,也可能因為雙方意見不合,無法做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決定 |
註*:預開型安養信託目前只有「上海銀行(https://www.scsb.com.tw/content/link/link10_09.jsp)及「台灣銀行(https://trust.bot.com.tw/edm/)有推出相關商品
註**:意定監護的流程是: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公證人公證→公證後7日內,公證人送交法院備查→未來某一天,當失智或其他疾病而需要監護人時,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囑託醫院鑑定→認為需要監護,法院就直接以意定監護人為監護人
資料來源:彙整自各個受訪者
湯麗玉認為,撇開一直容易被騙的少數特例,當一個人「常被騙」,其實就是「失智症」的前兆,因為,那就代表「判斷力上出了問題」(請參考「十大失智警訊」:http://www.tada2002.org.tw/About/IsntDementia#bn5」,以及「預防方法」:http://www.tada2002.org.tw/About/IsntDementia#bn6)。
而當長者已經失智,可能很容易受到詐騙,或自己亂投資而破產,另一半及子女,當然可以申請輔助或監護宣告。但是就如同以上所述,輔助及監護宣告,必須經醫師確診是輕度失智以上,再加上經過法院裁定的過程可能曠日廢時,更重要的是,經家事法院指定機構「再鑑定」,以及家事法院的裁定過程,也必須經過當事人的配合。
一旦當事人拒絕或不願意配合,基於人權的維護,除當事人以外的另一半或子女,也沒有任何權利可以限制當事人,進行任何法律行為。對此,以下幾個方法,也許可以提供參考。
首先,讓有失智風險的長者,在白天有事可做,分散他們的注意力,這樣,他們就不會容易被詐騙集團所騙,或者成天想做各種投資致富夢。經手過許多類似案件的湯麗玉就建議,家人要先努力協助長者就醫。
因為一旦長輩確診後,就可以幫他們安排很多活動(免費的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請見以下網址:https://ltcpap.mohw.gov.tw/public/index.html,可以提供免費的「協助確診」及「免費諮詢」)。當長者白天有很多活動可做時,就不會想要去玩股票,或做其他投資。
筆者也非常認同這個方法,因為,只要退休的人平常有其他事情做,就不會整天想著靠做股票打發時間,或是還想著靠一些從他人處,聽來的投資工具,可以讓自己「快速致富」。
其次,將投資與其他財產分開、獨立,給長者一個「投資額度」,讓他自由在此額度內投資,至少不會因為投資失利或被詐騙,而影響日常生活。例如湯麗玉及鄭嘉欣都特別推薦此一方法。
鄭嘉欣更認為,長輩花自己辛苦所賺的錢,絕對是「天經地義」的,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止他自行投資。「更何況,投資行為是心甘情願的,且『凡投資,就一定有虧錢的風險』,不能把所有虧損,都說成是『被有心人騙』」,她說。
再者,家人平日多做日記「記錄」,並告知醫師相關的「症狀」及「現象」。湯麗玉表示,由於失智症患者狀況時好時壞,所以,建議家人平日做好觀察長者的「日記」,可以提供給醫師進行診斷。
就以失智症協會的案件為例,最常見的是詐騙集團的詐騙、家人或看護爭奪長者財產,或是年輕失智的老闆,在被秘書知道之後,就把公司款項給全部挪走。
但是湯麗玉不忘強調,以上案例在正式確診前的損失,一定都拿不回來。因為,很難確認之前的財務損失,不是當事人「心甘情願」。所以,她建議平日看醫師時,就要告訴醫師一些「症狀」及「現象」,讓醫師記在病例上,未來在法院對簿公堂時,至少也有一點「幫助」,且家人平日對當事人「狀況改變」的「日記」,也可以做為證據之一。
Box 2、長者有失智症疑慮,該看哪一科?如何讓他們願意就醫及確診?
湯麗玉建議,一般失智症診斷,可以看精神科或神經內科(有關失智症診斷專科醫師資源如下:http://tada2002.ehosting.com.tw/Support.Tada2002.org.tw/support_resources01_all.html)。如果長者對於「精神科」存有戒心,可以看神經內科,並且以以下方法,讓長者願意到醫院就醫及確診: 1.對於「平日常常這裡痛,那裡痛」的長者:頭痛、睡眠不好,你都可以去看一下神經內科。 2.對於「自己覺得什麼病都沒有,不用去醫院」的長者:就算沒病,也可以找醫師確認一下。 3.對於「喜歡享有便宜」的長者:現在醫院有好康的免費檢查(當然要與醫護事先套好招)可做。 4.對於「疼愛子女及孫子」的長者:最喜歡的家人一起看診(兩人都一起看診,但重點是家中長者)。 5.對於「喜歡吃美食」的長者:我們先陪你去醫院看診,然後再去醫院旁邊那家你最喜歡的餐廳吃飯。 湯麗玉特別強調,每一位長者的個性、喜好等都不同,建議試試不同的方法,一定可以找到解決之道。 |
總結來說,最重要的「釜底抽薪」辦法,還是回歸到具有「超前佈署」的各個「預防方法」,例如鄭嘉欣與湯麗玉最為推薦的「(預開)信託」、「信用資料註記」、「預告登記」、「向銀行申請設定每日提款及轉帳最高金額上限」、「意定監護」,以及筆者滿建議的「購買即期年金險」。
最後,筆者還想再次建議退休族:既然已經退休了,就不要再去想「退休金不足,我要趕快再想辦法『讓退休金更多』」的念頭。理由之一是:退休後在沒有正常而固定收入之下,投資人已經無法承受任何損失。
理由之二是:沒有人會在退休後,還會真正做到「長期投資」(因為,沒有人會知道自己還剩下多少的壽命)。正因為如此,投資心態就會貪,就會投機。一旦心態過貪及投機,投資決策就很容易失準。其結果,恐怕不能「短期致富」,反而是虧掉所有。
筆者認為,退休後最重要的非但不是「賺錢」,而應該是「如何穩穩守住錢」,並且透過「改變自己生活(花錢)習慣」的方式,去配合已經有的退休金數目。
以上簡單來說就是:退休前,應該在可容忍的範圍內,將退休金「極大化」;但在退休後,應該是「更改自己的生活及用錢習慣」,來「配合手中所有的退休金數目」。而不是心心念念,想再透過積極的投資,以賺到更多的退休金!
否則,退休後「再投資」的行為,非但無助於退休金的累積,恐怕還更可能會是一場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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