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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我是有錢人」迷思514》投資代有賠錢貨,記取教訓有幾人?!

 最近,除了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簡稱TRF的爭議外,樂陞案也是另一大「亮」點。不但新聞每幾天一「爆料」,因為投資而失利的民眾,也開始串連並組織起自救會,向政府各個單位「陳情」。

再以TRF為例,針對立委質疑銀行銷售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提供「一條龍」服務,包括製作財報、設立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購買TRF,最後導致金融消費的爭議。金管會在進行專案金檢後,重重懲罰了7家家銀行,共開出2,600萬元罰鍰,並禁止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但這還沒了,金管會又在10月初下了最後三道通牒,要求29家銀行在1個月內,須與投資TRF爭議客戶達成和解,銀行須分攤客戶損失金額;其次,1個月內未能和解個案,銀行不得拒絕客戶調處或仲裁要求,且須接受調處結果;最後、銀行假設沒有依前述原則辦理,金管會不排除祭出行政處分,或做為業務申請時參考。金管會此「和解令」一出,便立刻遭到歐、美商會的「痛批」,認為政治力已過度干擾金融監理

筆者認為,不管是樂陞案或TRF事件,必須要拆開兩部分來談。首先以樂陞案為例,該公司到底有沒有違法?如果有違法,那是法律該管及處理的事。不用投資人群起組自救會抗議,相關監理與檢調單位都該主動進行調查有無違法?否則,那就是政府相關單位的「嚴重失職」。

但另一部分,則是由投資人自己的問題。因為,哪一個投資沒有虧錢?就算投資積優股台積電,我也有朋友是「每次都買在最高、賣在最低」。所以,重點是不是投資人有「傾全家資產之力去投資」?

如果沒有,就算投資有虧損,按理來說,應當不會影響到投資人的正常生活。那麼,又有何怨言可言?那假設有那絕對就是投資人自己的問題,完全怪不得別人。又怎麼可以想透過集體的力量「要求政府針對虧損的部分進行補償」?

之前看到TRF及樂陞案的自救會代表指出,有人說把存10年的300萬投進去!說句滿離譜,卻也滿真實的話:這些人為何不把存十年的錢,來投資完全不相識的陌生第三人呢?這些人憑什麼只是因為「親朋好友」的推薦,就去相信一個素不相識的公司,並且把全家財產都投進去?

一直以來,從筆者所觀察的幾大金融詐騙大案總結來說,投資人犯的第一個錯,就是沒有遵守投資守則的第一條,也就是「不能把全部資產,全押在單一商品或標的上」。更重要的是:這筆投資的錢,就算虧了,也不影響整個生活,或是讓所存的錢全部歸零才是!

投資人犯的第二個錯,就是「只看到最樂觀的『獲利』部分,而沒有看到『自己可能承受的風險』」。以下表TRF的舉例來看,投資人如果賺錢的話,投報率頂多0.65%;但一旦賠錢,則是-1.96%

 

 

筆者實在不懂,當投資人徹底了解一個投資工具「賠的錢可能是賺的錢的3倍」時,怎麼還會把這種工具奉為「賺錢神器」?!就以上述遊戲規則為例,假設投資人要把人民幣貶值賠的錢「賺回來」,大約是美元兌人民幣在16左右。

但事實上,自2005年大陸匯改以來,人民幣匯價最高的價位,也才不過6.05432014130日)。就在那之後,美元兌人民幣匯價就一路貶值、從未回頭,直到20161020日的收盤價6.7373元。

也就是說,就算是在此人民幣高匯價之下,投資人所賺的錢(以此例來說是108美元),還遠不如賠的916美元。那麼,當初會投入這檔商品的投資人,是憑什麼理由這麼樂觀,認為自己「絕對穩賺不賠」?!

回到本文的主題,假設投資人知道「凡投資必有風險」,也不會把所有家當,都押在單一標的上,又怎麼可能落到一個「傾家蕩產」的局面呢?因此筆者最後還是不忘提醒那幾句老生常談:「不懂的不要買」、「朋友拍胸脯保證的不要買」、「訴求獲利驚人及穩賺不賠的不要買」!如此一來,雖然不能讓投資人擠身富豪之列,但至少不會讓辛苦累積的資產,出現「歸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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