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聽到一則非常離譜的銀行理專,誤導金融消費者的案例。話說有位太太,其先生因為不能為外人說的理由、雙方發生嚴重爭執之後,讓這位太太動了離婚的念頭。
不過這位太太聽理專說,假設她提出離婚要求,先生依法擁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她們一家現在住的房子,是太太婚前父親所贈與,所以,不用計入太太的「婚後財產」。
Box、《民法》中,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第1020-2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而消滅。 《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但是,以太太為要保人的十多張保單(全都是儲蓄險),由於保價金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將會列入太太的「婚後財產」,而有可能被先生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位太太認為,這些保單(價值約千萬元)都是她過去工作時,非常辛苦存下來的,她不想因為離婚而被先生分走。所以,她就在衝動之下,糊里糊塗地聽從理專的建議,把以她為要保人的十多張儲蓄險「通通解約」。
然後,先用其中一部分的錢,改以兩位兒子的名義,買了數張儲蓄險(要保人及受益人是兒子,被保險人是自己)。且為了想省下保險金信託的信託管理費,只採用「保險金分期給付」的「批註」就好。
所謂「家家有本難唸的經」,這位太太的兩個兒子,從小到大都沒讓她省心過。老大是時下流行的「躺平族」兼「啃老族」,不出門工作也就算了,還時不時要老媽把保單解約,以便讓他「在家專門投資股票」。至於老二,從小就是身心障礙者。這也是這位太太,努力存錢、投保了十多張儲蓄險的原因。
然而,由於銀行理專的「完全不專業」,不僅沒有幫這位太太解決問題,還可能衍生出新的問題。說穿了,只是幫自己賺到了為數不少的保單銷售佣金收入。總的來說,理專給這位太太的建議,有以下4大錯誤(不當):
首先,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的「夫妻財產」計算,雖然有特殊的規定,但是根據熟悉相關稅法的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陳坤涵的說法,如果太太不能證明投保的錢是「婚前財產」,或是「因繼承、受贈而取得的財產」(請見《民法》第1030-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30-1),這些保單就會被計入婚後財產,先生一樣對此具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也就是說,假設這位太太在保單解約之後的5年內,提出離婚申請,她的先生依舊能夠對這十多張,已解約的儲蓄險保單保價金,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很大的重點是:這位理專,在讓這位太太將保單全數解約時,有沒有誠實告知可能的風險?
其次,如果想保障身心障礙的二兒子,這位太太應該投保純保障型的保單(低保費、高保障),才能夠用最低的保費,在自己身故後,提供二兒子最高理賠金額的保障,而不是保障金額非常低的儲蓄險(高保費、低保障)。
且更糟糕的是,這張保單還不是真正的儲蓄險,而是繳費2年,保障終身的增額終身壽險。當要保人中途需要錢時,還需要自行將保單「部分解約」才行。只不過,老二已經是身心障礙者了,怎麼還有能力「自行解約」?
再者,假設要保障身心障礙的小兒子,不致於因為照顧他的媽媽不在了,而喪失的所有依靠。理專不能因為想要「節省信託管理費」,捨棄「保險金信託」,而就「保險金分期給付」。
現在最該擔心的,是媽媽不在後,誰來照顧這位身心障礙者的老二?假設老二連自己都無法照顧,如何能「善用」每月由保險公司,匯到其銀行指定戶頭的保險金?而不怕這筆錢,被其他人(例如他的哥哥)挪用?
簡單來說,理專的「保險金分期給付」,雖然幫當事人「省下一筆信託管理費」,卻完全沒有把這位媽媽對子女的擔心「完全去除」。但是,就如下表裡所提到的,保險金信託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在信託中設立信託監察人,協助確認每一筆給付,都有真正運用在沒有行為能力的受益人身上,儘管要支付一些費用(信託管理費,或是可能的信託監察人費用)。
表、保險金分期給付及保險金信託的優、缺點:
| 保險金分期給付 | 保險金信託 |
性質 | 保單(有信託「定期給付」的功能,但並非信託業務) | 信託 |
處理方式 | 新保單可在投保時約定;舊的保單可以透過批註方式,變更為分期給付 | 預開型信託(信託尚未成立,待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並匯入信託專戶中,才正式啟動信託) |
優點 | 只需要向保險公司批註即可,不用再多支出一筆信託管理費 | 可以在信託中設立信託監察人,協助確認每一筆給付,都有真正運用在沒有行為能力的受益人身上 |
缺點 | 假設受益人沒有行為能力,或是對金錢沒有良好的控制能力,保險金分期給付完全無法解決問題 | 因為屬於信託業務,所以,每年會有一筆信託管理費;且如果是找公益團體或法人擔任信託監察人,也需要額外支出一筆信託監察人的費用(但因為屬於預開型信託,所以在保險理賠金,未正式匯入信託專戶中生效前,還不用支付相關費用) |
製表:李雪雯
最後,由於老大平日就不工作,又時常跟老媽要錢去投資,再加上要保人完全擁有解約的權利。所以,理專建議將一部分原保單解約金,並以大兒子的名義投保(為要保人),不但無助於幫這位太太分憂解勞,反而等於是把錢的控制權,直接轉給不事生產的大兒子。就算理專建議這位太太,將這筆保單進行「保險金分期給付」的批註,恐怕也沒有100%解決問題。
當然,此一案例的錯誤及問題,還不只有以上4個。例如陳坤涵就提醒,媽媽解約保單的錢,再以兒子為要保人購買保單,還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自民國111年1月1日開始,贈與人(例如媽媽)的贈與免稅額是244萬元(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gift-tax/exemption-calculation/JENLVwO)。所以他同時建議這位媽媽,要記得補申報贈與稅,否則被國稅局查核到,除了補稅外還會被處罰鍰。
看到此一離譜案例,筆者真的只能無奈地說,一知半解、不是真正專業的投資理財建議,非但沒能力解決客戶的問題,還有可能「越幫越忙」及「害人不淺」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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